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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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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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法律援助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公布草案二次審議稿全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先後到重慶、雲南調研,聽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法律援助機構、法院、檢察院、群團組織、高等院校、律師事務所和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7月12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司法部、全國總工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進一步聽取了司法部、全國總工會等有關方面的意見。7月28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為滿足實際需要,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本機構具有一定資格的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是現實做法,法律上應當有所體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機構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二、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應當合理調配法律服務資源,為偏遠地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更多支持。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落實有關中央文件精神,增加一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區域流動制度機制,鼓勵和支持律師、法律援助志願者等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機構服務的方式和內容,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示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並告知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
四、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法律援助應當與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相結合,加大人權司法保障力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已有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規定:「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五、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時,應當尊重當事人委託辯護的權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時,不得限制或者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六、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五條規定,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聯等群團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參照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增加「殘疾人聯合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20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地方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草案經過多次審議修改,堅持問題導向,貫徹落實有關中央文件精神,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回應了社會關切,主要制度設計符合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經比較成熟。同時,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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