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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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六號
——2024年11月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4年11月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1月4日下午對能源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4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統一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司法部、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加強能源需求側管理,通過實行階梯價格、分時價格等制度,引導能源用戶調整用能方式、時間、數量等,促進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階梯價格、分時價格等制度已經在實行,建議將「實行階梯價格、分時價格等制度」中的「實行」修改為「完善」;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將「引導能源用戶調整用能方式」修改為「引導能源用戶合理調整用能方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對該款規定作相應修改。

二、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五十五條中規定,出現能源應急狀態時,能源企業、能源用戶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配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造成損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將該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修改為「有關人民政府」,以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五十四條關於由「有關人民政府」啟動能源應急響應的規定相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並對違反該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作相應修改。

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加強相關法律之間的銜接、完善配套制度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有關方面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做好相關工作,切實保障本法貫徹實施。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5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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