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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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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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9月12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9月10日下午對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保障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工作穩妥有序實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相關決定是必要的;決定草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統一規範與適度自願彈性相結合,統籌考慮多方面因素,符合我國基本國情,贊成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9月10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我國憲法對依照法律規定實行退休制度作了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擬作出的決定是貫徹落實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的具體體現,應當表明是「根據憲法」作出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根據憲法」的表述。
二、有些常委委員提出,197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對退休年齡、離退休待遇等作了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擬作出的決定應聚焦落實黨中央有關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策部署,不宜籠統廢止之前的規定,建議將決定草案第五條中廢止現行法律的相關內容修改為:「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有關退休年齡的規定不再施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就明確法律效力、做好法律銜接、制定配套規定、加強宣傳引導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本決定包括正文和擬批准的《國務院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及四個附件,是一個整體,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建議有關方面統籌考慮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抓緊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制度銜接,形成改革合力;同時,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做好宣傳解讀工作,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5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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