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 |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附 |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六條第十一項修改為:「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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