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2012年)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六條第十一項修改為:「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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