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附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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