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8月29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文本來源:[1]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國際勞工組織於2006年2月23日在日內瓦召開的第94屆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同時聲明:
一、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標準A4.5第十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的社會保險類別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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