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29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文本来源:[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同时声明:

一、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4.5第十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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