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商標管理條例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商標管理條例的決議 制定機關: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63年3月30日於北京市 (在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上) |
根據1987年11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 廢止 |
(1963年3月30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
附:商標管理條例 |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決議:批准商標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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