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商标管理条例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商标管理条例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63年3月30日于北京市 (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上) |
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废止 |
(1963年3月3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附:商标管理条例 |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决议:批准商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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