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問題的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問題的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2021年3月2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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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和
附件二有關問題的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於2021年3月13日下午在廣東深圳召開會議,學習領會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精神和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擬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 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問題進行了討論。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一致認為,香港回歸祖國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近幾年來,特別是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 以來,香港社會出現了一些亂象,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的選舉制度機制存在明顯的漏洞和缺陷,為反中亂港勢力奪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有必要從國家層面採取措施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消除制度機制方面存在的隱患和風險。全國人大《決定》有利於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確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確保香港「一國兩制」實踐始終沿着正確方向前進。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贊成並支持採取「決定+修法」的方式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認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有關問題作出決定,明確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內容,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決定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和法治基礎。一致擁護全國人大《決定》,認為《決定》充分考慮了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選舉制度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是就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推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政治制度發展,作出新的憲制性制度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重點對「決定+修法」的第二步,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全國人大《決定》的要求,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有關問題進行了研究。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有關方面起草修訂草案應當符合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遵循全國人大《決定》的基本原則,全面落實全國人大《決定》明確的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核心要素內容;充分考慮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選舉制度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充分聽取香港各界的意見,擴大均衡、有序政治參與,體現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認為宜明確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訂後,原有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及有關修正案即被取代,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所提及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應指新修訂的附件一和附件二。關於這些問題的具體意見和建議已轉交有關方面在起草有關修訂草案時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提出,為儘快補足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的選舉制度機制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有效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面貫徹落實全國人大《決定》的精神和要求,縮短「決定+修法」之間的時間,及早啟動並完成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訂。同時還提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訂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全國人大《決定》和修訂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規定,儘快修改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具體落實完善選舉制度的有關事宜,並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將本地有關法律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精神,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問題提出上述意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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