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年3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
附件二有关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于2021年3月13日下午在广东深圳召开会议,学习领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和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 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一致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近几年来,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 以来,香港社会出现了一些乱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为反中乱港势力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层面采取措施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全国人大《决定》有利于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确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赞成并支持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认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一致拥护全国人大《决定》,认为《决定》充分考虑了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是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推动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政治制度发展,作出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重点对“决定+修法”的第二步,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决定》的要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有关方面起草修订草案应当符合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遵循全国人大《决定》的基本原则,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决定》明确的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核心要素内容;充分考虑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充分听取香港各界的意见,扩大均衡、有序政治参与,体现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认为宜明确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后,原有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及有关修正案即被取代,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所提及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应指新修订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关于这些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已转交有关方面在起草有关修订草案时参考。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提出,为尽快补足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有效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的精神和要求,缩短“决定+修法”之间的时间,及早启动并完成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同时还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决定》和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尽快修改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具体落实完善选举制度的有关事宜,并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将本地有关法律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精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问题提出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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