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3年)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0年)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3年4月5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行政院發布,衛生署發布施行
2004年4月5日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8年)

  1.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行政院(90)台教授一字第 0422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00038888 號公告發布自九十年六月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30002170B 號令修正發布第5、13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條條文;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8000021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80060932 號令發布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為達成全民健康保險全民納保之目標,並保障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醫療權利,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置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健康照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自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貸與之款項。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提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無息申貸下列費用:
(一)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費。
(二)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健康照護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3 條

第四條第一款所定自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貸與之金額,由主管機關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撥付本基金後付與保險人。

第 14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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