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說明
2021年12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一號
(——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張 勇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過程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是明確工會法律地位和工作職責的重要法律,是工會組織依法開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現行工會法於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進行了兩次修改。工會法實施以來,為各級工會履行團結引導職工群眾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發揮工會職能作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等方面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總體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對工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已經寫入黨章、憲法,成為黨和國家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也是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對堅持黨對工會工作的領導提出明確要求,指出工會要認真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的基本職責,構建聯繫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切實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各級工會在推進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和工會改革中也積累了寶貴經驗。有必要通過修改工會法,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及時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2019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全國總工會密切溝通,圍繞工會法修改作了比較充分的準備工作。2019年上半年,全國總工會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工會法實施情況專題調研,廣泛聽取各級工會組織、廣大職工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修正草案建議稿。全國總工會專門就工會法修改及修改內容向黨中央請示,黨中央同意全國總工會的建議。2021年4月,工會法修改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其後,法工委進一步徵求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與全國總工會共同開展調研。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修正草案。

二、修改的總體思路 編輯

工會法修改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五點: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和根本遵循,充分體現黨中央關於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二是突出堅持黨的領導,保持和增強工會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不斷增強工會組織的吸引力、凝聚力、戰鬥力。三是堅持從國情出發,着力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為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四是適應我國法治建設需要,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妥善處理相關法律之間的關係,確保工會法與相關法律法規銜接一致。五是堅持必要性原則,根據黨中央精神和現實需要,確有必要的才作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保持現有法律框架和主要內容基本穩定。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編輯

(一)突出堅持黨的領導。明確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繫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應當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建立聯繫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

(二)落實黨中央對工會改革的新要求。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增加規定: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係等方面的發展變化,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三)完善工會法和工會工作指導思想。明確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一道,確立為工會法和工會工作的指導思想。

(四)完善工會基本職責。將工會的基本職責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擴展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同時,增加工會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以及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的規定。

(五)體現中央對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新要求。增加規定: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幹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

(六)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法律援助法規定,工會等群團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參照適用其相關規定。據此明確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七)擴大基層工會組織覆蓋面。明確社會組織中的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將工會組織以及工會工作的覆蓋面由「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擴展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

此外,對部分條文作了文字修改。

工會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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