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的說明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的說明 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傅全有受國務院、中央軍委委託作說明 1999年4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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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1999年12月20日,我國將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屆時將派出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進駐澳門,執行防務任務。為了保障澳門駐軍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澳門的安全,制定澳門駐軍法是迫切需要的。鑑於這部法律是繼澳門基本法之後,又一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重要法律,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很重視。軍隊有關部門在中央、國家機關的大力支持下,以「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國家關於澳門問題的政策為指導,以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為依據,充分考慮中央人民政府有效管理澳門防務的實際需要,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下簡稱香港駐軍法)的有關規定,反覆研究、論證,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一、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和駐軍
編輯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澳門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據此,草案對澳門駐軍的領導關係、部隊組成、輪換制度等作了以下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以下稱澳門駐軍)。」「澳門駐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其部隊組成、員額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防務的需要確定。」「澳門駐軍實行人員輪換制度。」「澳門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二、關於澳門駐軍的防務職責
編輯草案規定:「澳門駐軍履行下列防務職責:(一)防備和抵抗侵略,保衛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二)擔負防衛勤務;(三)管理軍事設施;(四)承辦有關的涉外軍事事宜。」澳門基本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據此,草案相應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者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者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澳門駐軍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此外,為了保證駐軍履行職責,草案還規定了澳門駐軍必要的權利和豁免,並規定澳門駐軍人員對妨礙其執行職務的行為可以依照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的規定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三、關於澳門駐軍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關係
編輯1999年12月20日以後,澳門駐軍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屬於各自獨立的軍事系統和行政系統,互不隸屬,互不干預。但是,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派駐澳門的軍隊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間,仍會有許多事務需要進行聯絡與溝通,這就需要對澳門駐軍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關係作出適當的規定。因此,草案規定:「澳門駐軍不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澳門駐軍進行訓練、演習等軍事活動,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利益的,應當事先通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駐軍對軍事禁區內的自然資源、文物古蹟以及非軍事權益,應當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支持澳門駐軍履行防務職責,保障澳門駐軍和澳門駐軍人員的合法權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障澳門駐軍和澳門駐軍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享有的權利和豁免。」「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政策、擬定法案、草擬行政法規,涉及澳門駐軍的,應當徵求澳門駐軍的意見。」「澳門駐軍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共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軍事設施。」「澳門駐軍會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的位置、範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協助澳門駐軍維護軍事禁區的安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澳門駐軍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建立必要的聯繫,協商處理與駐軍有關的事宜。」此外,根據澳門基本法有關土地的規定和目前澳門沒有軍事用地的實際情況,草案規定:「澳門駐軍的軍事用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無償提供。」
四、關於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編輯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並參照香港駐軍法,草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澳門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澳門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安排下,由澳門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實施指揮。」「澳門駐軍人員在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相關執法人員的權力。」
五、關於澳門駐軍人員的義務與紀律
編輯根據「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結合澳門駐軍的任務和澳門社會環境的特點,草案規定:「澳門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澳門駐軍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忠於祖國,履行職責,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澳門的安全;(二)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遵守軍隊的紀律;(三)尊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尊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四)愛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財產和澳門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財產;(五)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關於澳門駐軍的紀律,草案規定:「澳門駐軍人員不得參加澳門的政治組織、宗教組織和社會團體。」「澳門駐軍和澳門駐軍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澳門駐軍人員並不得從事與軍人職責不相稱的其他任何活動。」草案還規定:「澳門駐軍人員違反全國性的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澳門駐軍人員違反軍隊紀律的,給予紀律處分。」
六、關於澳門駐軍人員的司法管轄
編輯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根據上述規定,草案規定:「澳門駐軍人員犯罪的案件由軍事司法機關管轄;但是,澳門駐軍人員非執行職務的行為,侵犯澳門居民、澳門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構成犯罪的案件,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管轄。」「澳門駐軍人員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侵害澳門居民、澳門駐軍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權利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澳門駐軍人員非執行職務的行為引起的民事侵權案件,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執行職務的行為引起的民事侵權案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同時,草案還對澳門駐軍人員因涉嫌犯罪的羈押、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判決的執行以及軍事司法機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和有關執法機關進行司法方面聯繫、相互提供協助等問題作了規定。此外,草案還規定:「澳門駐軍的國防等國家行為不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
我的說明完了,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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