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的说明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傅全有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作说明
1999年4月26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年/第四号
(——1999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1999年12月20日,我国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届时将派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进驻澳门,执行防务任务。为了保障澳门驻军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制定澳门驻军法是迫切需要的。鉴于这部法律是继澳门基本法之后,又一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重要法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很重视。军队有关部门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大力支持下,以“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国家关于澳门问题的政策为指导,以宪法和澳门基本法为依据,充分考虑中央人民政府有效管理澳门防务的实际需要,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下简称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反复研究、论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一、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和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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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澳门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据此,草案对澳门驻军的领导关系、部队组成、轮换制度等作了以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以下称澳门驻军)。”“澳门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部队组成、员额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澳门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二、关于澳门驻军的防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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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澳门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二)担负防卫勤务;(三)管理军事设施;(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澳门基本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据此,草案相应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澳门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此外,为了保证驻军履行职责,草案还规定了澳门驻军必要的权利和豁免,并规定澳门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依照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三、关于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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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0日以后,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属于各自独立的军事系统和行政系统,互不隶属,互不干预。但是,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的军队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仍会有许多事务需要进行联络与沟通,这就需要对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作出适当的规定。因此,草案规定:“澳门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门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驻军对军事禁区内的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以及非军事权益,应当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豁免。”“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拟定法案、草拟行政法规,涉及澳门驻军的,应当征求澳门驻军的意见。”“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澳门驻军会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位置、范围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协助澳门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联系,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此外,根据澳门基本法有关土地的规定和目前澳门没有军事用地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无偿提供。”

四、关于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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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并参照香港驻军法,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澳门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安排下,由澳门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澳门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

五、关于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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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结合澳门驻军的任务和澳门社会环境的特点,草案规定:“澳门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澳门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澳门的安全;(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三)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四)爱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澳门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关于澳门驻军的纪律,草案规定:“澳门驻军人员不得参加澳门的政治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澳门驻军人员并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草案还规定:“澳门驻军人员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澳门驻军人员违反军队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关于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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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草案规定:“澳门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但是,澳门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澳门居民、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管辖。”“澳门驻军人员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澳门居民、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澳门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同时,草案还对澳门驻军人员因涉嫌犯罪的羁押、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判决的执行以及军事司法机关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和有关执法机关进行司法方面联系、相互提供协助等问题作了规定。此外,草案还规定:“澳门驻军的国防等国家行为不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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