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第5號)

永嘉明確疫情防控工作「十個一律」規定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第5號)
制定機關:永嘉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 永嘉縣委政法委 永嘉縣人民法院 永嘉縣人民檢察院 永嘉縣公安局
2020年1月28日
永嘉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通告(第6號)
來自永嘉縣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眾號

  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根據國務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溫州市人民政府的相關命令和部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特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一場人民戰爭,需要全社會參與、支持、配合,不斷提高防範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上下齊心協力,堅決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二、根據省市和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認定要實施隔離措施的對象。不服從管理或發現異常的,一律依法強制執行。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或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進行治安處罰。

  三、傳染病人、疑似病人必須自覺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四、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要在指定場所(包括居家隔離)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不服從管理的,依法強制執行。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或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進行治安處罰。

  五、對來自疫區人員、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進行密切接觸者的調查和設卡檢查是防控的必要措施,相關人員必須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或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進行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調查和檢查,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

  六、編造虛假的疫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傳染病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七、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囤積貨物、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依法從重處罰。

  八、在疫情防控期間,藉機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違紀違法,依紀依法從重處理。

  特此通告

永嘉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
永嘉縣委政法委 永嘉縣人民法院<br/永嘉縣人民檢察院 永嘉縣公安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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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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