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放寬因私出國審批條件的請示
關於放寬因私出國審批條件的請示 〔1984〕公發(境)59號 中共公安部黨組 1984年2月25日 |
黨務工作文件選編 -- 燕鵬遠主編 -- 1990 -- 瀋陽_遼寧人民出版社 -- 9787205011093 422—424頁 |
關於放寬因私出國審批條件的請示
編輯中央書記處、國務院:
一九七八年六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外交部、國務院僑辦《關於放寬和改進歸僑、僑眷出境審批的意見》以來,各地公安機關做了大量工作。據統計,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二年底, 全國共批准二十一萬三千多人出國,年平均批准五萬三千人,其中一九七九年批准五萬四千 人,一九八〇年六萬五千九百人,一九八一年五萬三千人,一九八二年三萬八千人。僑胞和 外籍華人總的反映是好的。但是,因為我們還沒有來得及清理出國審批工作中「左」的思想 影響,因而使出國審批工作至今仍然不適應對外開放的新形勢。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一)現在的審批原則不但過時,而且許多詞句也沿用了「左」的指導思想下的那一套 提法。如規定:叛徒特務、沒有摘帽的地、富、反、壞和反動資本家,有嚴重政治問題尚未 查清的,海外直系親屬是敵特分子或從事其他反革命活動的等幾種人,都不批准出境。
(二)實際執行中掌握偏嚴。從領導到具體管審批的人員思想不解放,怕放多了引起連 鎖反應,申請出境的越來越多。怕走了思想作風不好、羨慕資本主義的人,「影響不好」。 對本人或國外親屬政治上有某些可疑的,即使並無充分根據,也卡住不放,該批的也長期不 批,每當發生出國人員叛逃、出走、申請「政治避難」事件,唯恐遭到責難,審批尺度也就 更加收緊。因而批准出國的有減少趨勢。
(三)人才外流。每年仍有一定數量的科技、業務骨幹和高級知識分子,經各部委或地 方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同意後被批准出境。據統計,一九八〇年出境七百三十人,一九八一年 八百四十人,一九八二年一千人。
(四)審批環節多,層層報批,手續繁瑣,有些出國申請在基層被壓住,報不上來,不 少地方做不到在規定的二至三個月內作出批准與否的決定,申請人很有意見。主要原因是有 些僑鄉地區公安機關,審批力量嚴重不足,做不到直接受理申請。
(五)極少數公安審批人員,利用職權,違法亂紀,貪污受賄,影響很壞。這類問題在 個別地區還相當嚴重。當然也有一些申請人,為了達到出境目的,弄虛作假,偽造情況,騙 取批准的。
從總的方面檢查審批出國工作,反映了在我們頭腦里「左」的影響還沒有清除,對於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後的新形勢,對於為什麼會發生「送好留壞」,都缺乏研究分析。根據中央 進一步放寬出國條件的指示,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建議作下列十條新的規定。
(一)申請出國是我國公民的正當權益。
1. 凡不屬於下述第(二)條的我國公民,申請自費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結婚、繼 承財產、治病、就業、旅遊等,不論社會出身、政治思想和家庭狀況如何,只要有可能得到 目的地(國)的入境簽證,都應予批准。
2. 出國探親、留學等不歸或已在國外取得居留權的,其親屬要求去探親、定居的,可 以批准。
3. 放寬自費留學出國審批條件:凡能通過正當和合法手續取得可靠的資助,能夠取得 接受國的簽證,並辦好入學許可證件者均可批准。
4. 自費留學人員的配偶和子女,申請自費出國探親,可以批准。
5. 申請前往印尼、馬來西亞等基本上不准我國公民入境的國家的,申請人如能設法得 到這些國家的入境許可,也可批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國:
1. 有未了結的刑事、民事案件的;
2. 被判處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
3. 正在勞動教養的;
4. 正在偵察的有現實作案嫌疑的分子,經省以上公安、安全機關決定不能出境的;
5. 掌握黨和國家政治、軍事、技術、經濟等重要機密,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各部 門和省級黨、政、軍主管部門認為不宜出境的。
屬於前四種情況之一的,經公安部或國家安全部研究決定,也可以出境;屬於第五種情 況的,公安部或國家安全部在決定前,要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以上1、2、3種情形,在刑事、民事案件了結,或服刑期滿,或勞教解除後,仍可批 准出國;第4、5種情形,在了解的機密失效,或作案嫌疑解除後,也可批准出國。
(三)為了防止人才外流,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對解放後國家培養的有真才實 學、有科學技術和業務專長的知識分子和各方面骨幹,以及具有特殊技藝的人才,要求出國 定居的,所在單位的黨政領導和科技知識分子幹部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思想工作,儘量挽留, 力爭他們繼續為祖國的四化建設作貢獻,同時要認真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對上述特殊情況的 人,採取特殊問題、特殊解決的辦法破格對待,切實解決他們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存 在的實際問題,挽留不了或有實際困難需要出國定居的,要徵得省級以上科技或知識分子干 部管理部門的同意。
對於他們要求短期出國探親訪友,應當批准。
(四)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受理出境申請,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批准與否的決定,並通知 申請人;不允許久拖不決,不允許對催促詢問不理不睬。
(五)申請人對公安機關不批准其出國申請有不同意見,或久拖不決,或收受賄賂等, 有權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控告,上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調查處理。對於利用職權、敲 詐勒索,違法亂紀的工作人員,要追究行政的、直至刑事的責任。
(六)申請人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情況,騙取批准,不得歪曲、捏造事實,進行誣告, 不得行賄。違者視情節輕重可以不批准出國,或給以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七)重申因私出國申請,一律由縣、市公安局(大城市的公安分局)直接受理的規定, 凡是審批力量不足的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增加必不可少的人員,以適應工作的需要。
(八)公安機關在頒發護照時,應向申請人加強愛國主義教育並介紹有關出國所需辦理 的手續。
(九)因私去香港和澳門的審批工作,因受出境名額的限制,審批尺度仍要從嚴掌握, 不適用上述第一條從寬的規定。
(十)過去有關因私出國的規定,凡與上述新規定牴觸的,均停止執行。
上述新規定實行後,申請和批准出國的必將增多,由於前往國的入境限制,將有相當大 一部分人拿不到外國簽證而走不成,但由於我們放寬了審批條件,就可向他們說明:責任不 在我們方面。在去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簽證的人中會出現某些喪失人格、提供內部情況和機 密之類的問題。出去的人中也會有極少數人罵我們。但這些年公安機關批准出國的人,發生 上述問題的數量極少,屈指可數。從全局看,放寬審批條件是利多弊少。因此,在執行上述 新規定中不要因為發生了某些問題而動搖對中央放寬出國的決策。
遵照中央的指示,公安部於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至十一日召開了放寬出國審批條件座談 會。參加會議的有各省、市、區公安廳、局主管審批出國的負責同志並邀請中組部、國家安 全部、外交部、司法部、僑辦、教育部、勞動人事部、衛生部、統戰部、國家科委、國家體 委、中國銀行的同志與會。參加會議的同志一致擁護中央放寬因私出國的指示,贊成中央書 記處原則批准的公安部關於放寬出國條件的請示。根據討論意見。對文件作了一點修改,現 再送上,請批示。
中共公安部黨組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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