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请示
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请示 〔1984〕公发(境)59号 中共公安部党组 1984年2月25日 |
党务工作文件选编 -- 燕鹏远主编 -- 1990 -- 沈阳_辽宁人民出版社 -- 9787205011093 422—424页 |
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请示
编辑中央书记处、国务院:
一九七八年六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据统计,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二年底, 全国共批准二十一万三千多人出国,年平均批准五万三千人,其中一九七九年批准五万四千 人,一九八〇年六万五千九百人,一九八一年五万三千人,一九八二年三万八千人。侨胞和 外籍华人总的反映是好的。但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来得及清理出国审批工作中“左”的思想 影响,因而使出国审批工作至今仍然不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现在的审批原则不但过时,而且许多词句也沿用了“左”的指导思想下的那一套 提法。如规定:叛徒特务、没有摘帽的地、富、反、坏和反动资本家,有严重政治问题尚未 查清的,海外直系亲属是敌特分子或从事其他反革命活动的等几种人,都不批准出境。
(二)实际执行中掌握偏严。从领导到具体管审批的人员思想不解放,怕放多了引起连 锁反应,申请出境的越来越多。怕走了思想作风不好、羡慕资本主义的人,“影响不好”。 对本人或国外亲属政治上有某些可疑的,即使并无充分根据,也卡住不放,该批的也长期不 批,每当发生出国人员叛逃、出走、申请“政治避难”事件,唯恐遭到责难,审批尺度也就 更加收紧。因而批准出国的有减少趋势。
(三)人才外流。每年仍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业务骨干和高级知识分子,经各部委或地 方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后被批准出境。据统计,一九八〇年出境七百三十人,一九八一年 八百四十人,一九八二年一千人。
(四)审批环节多,层层报批,手续繁琐,有些出国申请在基层被压住,报不上来,不 少地方做不到在规定的二至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申请人很有意见。主要原因是有 些侨乡地区公安机关,审批力量严重不足,做不到直接受理申请。
(五)极少数公安审批人员,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影响很坏。这类问题在 个别地区还相当严重。当然也有一些申请人,为了达到出境目的,弄虚作假,伪造情况,骗 取批准的。
从总的方面检查审批出国工作,反映了在我们头脑里“左”的影响还没有清除,对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的新形势,对于为什么会发生“送好留坏”,都缺乏研究分析。根据中央 进一步放宽出国条件的指示,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作下列十条新的规定。
(一)申请出国是我国公民的正当权益。
1. 凡不属于下述第(二)条的我国公民,申请自费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结婚、继 承财产、治病、就业、旅游等,不论社会出身、政治思想和家庭状况如何,只要有可能得到 目的地(国)的入境签证,都应予批准。
2. 出国探亲、留学等不归或已在国外取得居留权的,其亲属要求去探亲、定居的,可 以批准。
3. 放宽自费留学出国审批条件:凡能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可靠的资助,能够取得 接受国的签证,并办好入学许可证件者均可批准。
4. 自费留学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可以批准。
5. 申请前往印尼、马来西亚等基本上不准我国公民入境的国家的,申请人如能设法得 到这些国家的入境许可,也可批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国:
1. 有未了结的刑事、民事案件的;
2. 被判处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
3. 正在劳动教养的;
4. 正在侦察的有现实作案嫌疑的分子,经省以上公安、安全机关决定不能出境的;
5. 掌握党和国家政治、军事、技术、经济等重要机密,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各部 门和省级党、政、军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出境的。
属于前四种情况之一的,经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研究决定,也可以出境;属于第五种情 况的,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在决定前,要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以上1、2、3种情形,在刑事、民事案件了结,或服刑期满,或劳教解除后,仍可批 准出国;第4、5种情形,在了解的机密失效,或作案嫌疑解除后,也可批准出国。
(三)为了防止人才外流,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对解放后国家培养的有真才实 学、有科学技术和业务专长的知识分子和各方面骨干,以及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要求出国 定居的,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和科技知识分子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留, 力争他们继续为祖国的四化建设作贡献,同时要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对上述特殊情况的 人,采取特殊问题、特殊解决的办法破格对待,切实解决他们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存 在的实际问题,挽留不了或有实际困难需要出国定居的,要征得省级以上科技或知识分子干 部管理部门的同意。
对于他们要求短期出国探亲访友,应当批准。
(四)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出境申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 申请人;不允许久拖不决,不允许对催促询问不理不睬。
(五)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批准其出国申请有不同意见,或久拖不决,或收受贿赂等, 有权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对于利用职权、敲 诈勒索,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行政的、直至刑事的责任。
(六)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情况,骗取批准,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进行诬告, 不得行贿。违者视情节轻重可以不批准出国,或给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重申因私出国申请,一律由县、市公安局(大城市的公安分局)直接受理的规定, 凡是审批力量不足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增加必不可少的人员,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八)公安机关在颁发护照时,应向申请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并介绍有关出国所需办理 的手续。
(九)因私去香港和澳门的审批工作,因受出境名额的限制,审批尺度仍要从严掌握, 不适用上述第一条从宽的规定。
(十)过去有关因私出国的规定,凡与上述新规定抵触的,均停止执行。
上述新规定实行后,申请和批准出国的必将增多,由于前往国的入境限制,将有相当大 一部分人拿不到外国签证而走不成,但由于我们放宽了审批条件,就可向他们说明:责任不 在我们方面。在去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的人中会出现某些丧失人格、提供内部情况和机 密之类的问题。出去的人中也会有极少数人骂我们。但这些年公安机关批准出国的人,发生 上述问题的数量极少,屈指可数。从全局看,放宽审批条件是利多弊少。因此,在执行上述 新规定中不要因为发生了某些问题而动摇对中央放宽出国的决策。
遵照中央的指示,公安部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至十一日召开了放宽出国审批条件座谈 会。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区公安厅、局主管审批出国的负责同志并邀请中组部、国家安 全部、外交部、司法部、侨办、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统战部、国家科委、国家体 委、中国银行的同志与会。参加会议的同志一致拥护中央放宽因私出国的指示,赞成中央书 记处原则批准的公安部关于放宽出国条件的请示。根据讨论意见。对文件作了一点修改,现 再送上,请批示。
中共公安部党组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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