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市深化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關於本市深化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3年12月12日 |
2003年12月12日京政發〔2003〕3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發展改革委關於本市深化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印發。 |
為適應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和北京舉辦2008年奧運會的需要,加快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廣泛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城市建設,努力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現就本市深化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改革的總體思路
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方針和「增量改革、存量試點」的原則,通過開放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市場,進一步整合城市基礎設施資源,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實行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制度,打破行業壟斷,形成有效競爭格局,逐步將政府資金從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中退出,集中投向非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引進社會投資,盤活存量資產,加快首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二、開放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市場
(一)貫徹施行《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辦法》(市政府令第134號)。實行特許經營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城市基礎設施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確定。市城市基礎設施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經市發展改革委組織財政、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查修改後,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二)在政府主導下,循序漸進,依法放開本市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市場。2003年,選擇京承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北苑污水處理廠等經營性項目面向社會投資者招標建設和運營;自2004年起,市政府將逐步減少對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對新建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依法向社會投資者招標建設和運營;自2008年起,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全市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將全部向社會投資者開放。
(三)對有經營收入但不足以回收成本的軌道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在政府資金引導下,採取PPP(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吸引社會投資者合作建設,或給予政府補貼等優惠政策對社會投資者進行投資回報補償。
(四)對城市道路等非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以政府投資為主,逐步實行代建制;有條件的可按照BT(建設-移交)方式吸引社會建設資金,政府通過補償機制和回購方式,回報投資者。
三、整合城市基礎設施資源,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一)通過行業資源整合,構建本市基礎設施投融資平台,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籌集資金。
2003年首先在軌道交通建設中試點,地鐵4號線、10號線一期工程的建設和運營面向社會投資者招標。通過明確政府與社會投資7∶3的基礎比例,吸引社會投資者進入軌道交通建設和經營市場,緩解政府當期資金壓力,解決運營中財政補貼高的問題。按照市、區共建的原則,採取土地一級開發、發展地鐵站口經濟圈等方式將政府資源轉換為項目建設資金。
(二)搭建城市基礎設施資產經營平台,對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中由政府投資形成的經營權、股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出讓、轉讓,實現城市基礎設施多元化投資經營。整合、盤活存量資產所回收資金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本市統一規劃,用於非經營性和有經營收入但不足以回收成本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市屬國有投資公司通過資本市場、產權交易市場退出房地產、金融、高技術等競爭性行業和領域,調整資金投向,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
(三)推動城市基礎設施領域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實施企業股份制改造,規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實行主輔業分離,逐步將城市基礎設施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生產、供應等輔業從國有企業中剝離出來,實現社會化經營。
四、強化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職能
(一)強化政府對城市基礎設施的總體規劃和市場監管職能,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對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國有資本、民間資本和外國資本一視同仁。建立重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規劃、投融資方案的專家論證制度,增強制訂規劃的前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強化事前控制和事後評價機制,依法對企業的市場進入、價格決定、產品質量和服務條件等進行管理,實現政府由直接管理經營者向市場監管者的轉變。建立城市基礎設施投資信息發布制度,完善「投資北京」平台。
(二)改革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行政審批制度。公開投資審批程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自2004年起,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城市總體規劃和環保要求的非政府投資項目立項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逐步實行備案制。
(三)編制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合理調控土地使用,將土地一級開發作為政府調控土地資源、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職能的重要手段。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要嚴格控制本市重要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周邊土地開發,由此帶來的政府增值收益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四)改革完善城市基礎設施產品定價體系。建立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價格制定和調整的專家論證、價格聽證、定期審價制度。在綜合考慮市場資源合理配置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建立與物價總水平、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企業運營成本相適應的價格聯動機制。改革高速公路收費方式,運用價格調控槓桿,逐步理順交通、水、電、氣、熱等城市基礎設施產品價格,定期公布總體價格走勢預報。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補償機制。認真貫徹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關於對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實行回報補償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0〕30號)。市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單位,建立各類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收益模型。對有經營收入但不足以回收成本的軌道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在價格改革沒有到位的情況下,可通過適當補貼和相關政策對投資者給予投資補償,保障其合理收益;隨着價格逐步到位,減少或取消上述投資補償。
(六)依法競價出讓公交線路專營權以及道路、廣場、綠地、橋梁、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的廣告權、冠名權和收費權,所得收入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七)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和社會中介服務體系作用,形成良好的投融資綜合環境。綜合利用信貸、債券、信託、股權融資等多種金融工具,滿足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要。
五、組織領導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本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市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人任召集人,成員由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規劃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建委、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國土房管局、市政府金融辦、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組成。
(二)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市有關部門要加快研究制訂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市場准入、重要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周邊土地增值收益回收辦法等配套政策規定,研究提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相關產品及服務的定價、調價指導性意見,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措施,報市政府批准後認真組織實施。要充分發揮宣傳輿論的監督引導作用,及時報道改革進程,推動本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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