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988年中央國家機關作息時間問題的通知

關於1988年中央國家機關作息時間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88〕10號
1988年3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1988年中央國家機關作息時間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88〕10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1988〕17號通知:今年實行夏時制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作息時間分作兩次調整:從4月18日至5月15日,機關作息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從5月16日至9月11日,機關作息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9月11日夏時制結束後,即實行冬季作息時間。」

經研究,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的作息時間不宜變動太頻繁,實行夏時制後,上班時間不作變動,具體安排如下:

4月18日至5月15日,中央國家機關作息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5月16日後,作息時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1988〕17號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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