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88年中央国家机关作息时间问题的通知
关于1988年中央国家机关作息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88〕10号 1988年3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1988年中央国家机关作息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88〕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8〕17号通知:今年实行夏时制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作息时间分作两次调整:从4月18日至5月15日,机关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从5月16日至9月11日,机关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9月11日夏时制结束后,即实行冬季作息时间。”
经研究,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的作息时间不宜变动太频繁,实行夏时制后,上班时间不作变动,具体安排如下:
4月18日至5月15日,中央国家机关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5月16日后,作息时间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8〕17号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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