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與利用工作的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與利用工作的意見
內政字〔2004〕260號
制定機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2004年
本作品收錄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2004年/第9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連浩特市、滿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目前,全區博物館已發展到26座,收藏的文物和標本達50多萬件,已初步查明各個時代的文物遺址15000餘處。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36處,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58處,並被國家文物局認定為全國文物大區。由於我區的文物事業起步較晚,在文物保護管理、法制建設等方面存在較多問題。主要是部分盟市盜掘古墓葬、古遺址猖獗,文物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文物保護經費嚴重不足,館藏文物中有不少珍品得不到科學有效的養護,自然損毀和人為損毀嚴重,有些珍貴的歷史文物流失海外。為切實做好文物保護與利用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加大對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通過採取多種形式,在全區範圍內形成關愛文物、保護文物的良好氛圍。文物較多的盟市、旗縣要成立由主要領導負責,文化、財政、發改、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參加的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協調文物與旅遊、城建、園林、宗教、交通、能源開發、環保、水利等部門的關係,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二、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文物保護的「五納入」。即:依法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和各級領導責任制。尚未做到「五納入」的盟市、旗縣要在2005年前全部落實。同時要鼓勵和引導國內外企業家、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積極為我區的文物保護事業投入資金和智力支持。

三、各級公安、海關、工商、文物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流散文物市場的管理,特別是對那些內外勾結、瘋狂盜竊文物、盜掘古墓葬、走私國家文物的犯罪團伙,要予以堅決打擊。對盜掘古墓、古遺址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動,當地公安機關要及時立案,對隱瞞案件,不及時立案,給國家文物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各級政府要組織文化、文物、旅遊等部門,共同制定文物保護開發和利用規劃,以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要科學發展文物旅遊事業,要堅持合理利用的原則,不允許破壞性地過度開發利用,不得改變文物保護單位性質,進行企業化經營。

五、要抓好遼上京、遼中京、元上都、遼陵及奉陵邑、阿爾寨石窟、五當召、居延、應昌路、敖倫蘇木古城、歷代長城和岩畫等重要文物的保護和搶修工作。目前,我區不可移動的珍貴文物數量很多,對這些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要在專家論證的基礎上,由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儘快核定公布為旗縣或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對其中價值較高的文物古蹟,要向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推薦。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定期公布全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促使全區重要的文物依法得到保護。對那些有價值而又面臨被破壞危險的不可移動文物,在公布前可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掛牌保護。對重要文物要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凡因失職而使文物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各級政府公布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其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落實和明確保護範圍、標誌說明、記錄檔案、專門管理機構和專管人員。

六、今後,在我區進行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要嚴格按文物法規定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西部大開發中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2〕60號)精神執行,在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時,首先由文物考古部門做好考古勘探、調查、發掘工作。建設單位應事先報請自治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自治區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在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的文物,由自治區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文物保護要求,同建設部門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發掘的,由自治區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勘探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批准,其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如在文物保護單位或已普查登記的文物古蹟點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基本建設,工程設計部門及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立項前,報請自治區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由自治區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業務人員,參與建設項目立項、論證、選址及相關文物保護設計方案等工作。有關文物保護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要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盟市、旗縣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擅自出具各類文書。

因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土地開發而進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發掘所需經費由投資者承擔,發掘出來的文物歸國家所有。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施工和生產作業中,如發現文物遺存和古墓葬,要立即停工並保護好現場,向當地文物保護部門報告。

七、在城市改造和房地產開發中,要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名城和古建築及文化遺產的保護,注意搶救和保護一批具有傳統風貌和民族特色的歷史街區。對於歷史悠久,具有建築特點、民俗特色的典型民族鄉鎮、蘇木和村、浩特,可根據其文物保護價值和民族文化特色,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推薦,報自治區城鄉規劃行政部門會同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保護規劃時,應當符合文物保護的實際,避免出現以假亂真等不規範行為,並納入城市或村鎮總體規劃。鼓勵公民和國有文物收藏展覽單位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獻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對於保護文物有功,發現文物主動上報或上交的單位和個人,由旗縣級以上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八、各級政府要把公益性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保證必要的日常運轉經費。同時,每年要在預算內安排一定的民族歷史文物徵集、搶救經費,以防止珍貴文物的流失。

九、要加強同高等院校的合作,培養和培訓本地區、本系統的文物專業人員。同時也要充分發揮老文物工作者的作用,鼓勵他們參與文物保護和人員培訓工作。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文物保護法,加強全區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各盟市和重點文物較多的旗縣,可在本地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內設立相應的文物保護行政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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