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波與上海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劉金波與上海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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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853號
原告劉金波,男,1979年6月1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上海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法定代表人孫亞芳。
委託代理人張月,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金波與被告上海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中,因本案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判員 薛 瑾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孫倩雯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予受理;
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保全和先予執行;
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