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人民司法建設鞏固人民民主專政

加強人民司法建設鞏固人民民主專政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沈鈞儒
1951年10月28日
(在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發布於人民日報1951年10月30日頭版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報
此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會上專題報告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同志:

  一年來我們國家在抗美援朝的戰線上,在國防、政治、經濟、文化各項建設上,都獲得了輝煌的勝利和偉大的成就,這是值得我們興奮,值得我們驕傲的!這些巨大成就的獲得,主要是由於毛主席和中國共產黨的英明領導,發揮了並發揮着中國人民無窮無盡的力量。戰勝了敵人,戰勝了困難,我們的國家是更加鞏固,更加強大了。

  人民法院的工作,在去年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中我曾作了報告,並經大會作了決議。各級人民法院已認真地執行了這個決議。

  在鎮壓反革命方面,自去年七月政務院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後,各地普遍糾正了「寬大無邊」。特別在全國大張旗鼓開展鎮壓反革命運動以後,各級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檢察等機關,審判了大批反革命罪犯,貫徹鎮壓與寬大、嚴肅與謹慎相結合的政策;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依靠廣大人民的革命積極性,肅清了大量的反革命分子,進一步鞏固了我們的國家。

  關於土地改革中的人民司法工作,在進行與準備土地改革的地區,建立了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密切結合了清匪、反霸、減租、退押、分田、複查等鬥爭,懲治了地主階級的反抗及其他反革命活動,支持了群眾的革命行動,使運動得到了有領導有秩序的發展。各地人民法院協助了人民法庭的建立及其幹部的調配和訓練,並積極支持與指導了人民法庭的工作。經驗證明,人民法庭是鎮壓反動、保障農民權利、提高農民政治覺悟、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有力武器。

  關於清理積案工作,去年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後,我們即在七月間全國第一屆司法會議上作了布置,十一月間政務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又作了關於人民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各級人民法院在各級政府的領導與有關部門的協助下,不僅及時清理了大量反革命案件,而且也抓緊處理了大量的普通刑事、民事案件。根據不完全的統計,今年上半年各級人民法院處理了第一審刑事、民事案件八十二萬零二百八十五件,實現了人民法院鎮壓反動、保護人民的重大作用。就目前情況來說,各地案件仍有積壓。因之,我們必須努力貫徹執行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實行基本上的三級二審制,中央和大行政區直轄市建立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人民法院的領導,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中繼續貫徹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我們必須這樣多方面努力,以解決積案的問題。

  司法幹部一年來經過了工作上的鍛煉與學習,特別是在經過鎮壓反革命學習以後,政策、業務水平均有提高,機關內部更加純潔。但現有的幹部水平還趕不上工作的需要,還必須繼續努力提高。

  目前人民司法工作中另一個主要問題是如何貫徹婚姻法。婚姻法自公布以來,在摧毀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的婚姻制度上已發生了巨大的作用。僅據中南區今年上半年不完全的統計,自由結婚的男女即有兩萬三千六百多對。但是婚姻法的貫徹還是一場嚴重的反封建鬥爭。許多地方封建殘餘思想還在拚命頑抗,同時我們對於婚姻法的宣傳不夠,對群眾反封建婚姻鬥爭的支持也不夠,因而婦女的被殺與被迫自殺事件大量發生。這是當前必須認真解決的迫切問題。政務院為了正確貫徹婚姻法,保護婦女權利,在最近發布了關於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人民監察委員會、司法部、內務部、法制委員會、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等各有關機關團體,根據政務院這一指示,也都布置了工作,並共同組織了中央檢查組分赴各地推動檢查。目前各地人民司法機關已在配合有關機關通過審判及其他活動大力宣傳貫徹婚姻法,運用人民司法工作的力量,保障婦女的人權與自由,並給予侵害婦女利益的罪犯以必要的懲罰與教育。我們必須把這一個工作做好。

  現在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都已公布施行了。為了貫徹這三個條例,把人民司法建設向前推進一步,根據我們一年來的工作經驗,必須首先對下面幾個問題給以正確解決。

  第一,對於人民司法工作的認識問題:軍隊、警察、法庭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人民司法機關的基本任務是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人民司法機關一方面保護人民合法權利,一方面對反動階級和反動派實行專政。但是在不少幹部中,這一思想還不明確,把國家的審判工作(這是政治性最強的工作),當作了一種單純技術性的工作,不把它當作一個保護民主,實行專政的武器來運用。因之,司法工作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一缺點我們必須克服。

  第二,司法與政治的關係問題:我們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現,是國家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離開政治來談法律是不對的。法律形成之後,也就有它的獨立作用,否認這種作用,也是不對的。但有不少幹部對於法律與政治的正確關係認識不清,錯誤地把法律與政治對立起來,或者把法律擺在政治之上,或者妨礙法律的獨立作用,從而在事實上引起司法與政治脫節;不是使司法工作脫離當前的政治中心任務與群眾運動,就是忽視司法工作對於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意義。我們人民司法工作必須積極地為政治服務,必須與當前的政治中心任務與群眾運動相結合。在各種中心任務與運動中,各地領導機關應把司法工作組織進去,注意運用這一武器,使中心工作做得更好。司法機關本身尤應積極主動配合中心任務與運動,充分發揮人民司法的作用。

  第三,司法工作的群眾路線問題: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為人民服務的工作,人民司法工作者應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因而群眾路線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個基本問題。中央人民政府最近公布的三個條例是貫徹了群眾路線這一基本原則的。如基本上的三級二審制、人民陪審、就地調查、就地審判、巡迴審判、案件的公開進行與公審、分院的設置和通過審判刑事、民事案件及其他活動,對訴訟人及一般群眾進行法紀宣傳教育,以及通過人民代表會議、通過群眾討論案件、通過群眾檢舉案件等,均可為這一問題的具體說明。

  第四,雙重領導與通力合作的問題:人民司法機關是人民政權的組成部分,與資產階級的所謂「司法獨立」根本不同。固然,人民的審判工作,與一般行政工作不同,有其本身的特點。對於具體案件的審判,應當獨立進行。但關於政策方針的具體實施,審判工作的領導檢查,我們必須認識中央的集中統一與地方的因地制宜的一致性。在目前階段,我們不應強調垂直領導,致使司法機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不密切,妨礙司法工作的加強。同時,我們的司法工作基礎薄弱,經驗不多,幹部又少。一年來經驗證明,司法工作在當前階段不僅加強當地統一領導有其必要,而且各司法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的通力合作亦十分需要。在目前情況下,我們尚不宜於過分強調部門間的精細分工,不應有本位主義的「成績思想」與「唯職權論」。這些偏向對於通力合作都有妨礙。惟有實行雙重領導與通力合作,才能更有利於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設,才能更好地加強人民革命的法制。

  毛主席在開會詞中指出,我們國家當前的中心任務是繼續加強抗美援朝,增加生產,厲行節約。人民法院必須圍繞這一中心任務,配合公安、檢察等有關機關,發揮審判威力,繼續深入鎮壓反革命,懲治不法地主,保衛生產建設,反對貪污浪費,進一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證抗美援朝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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