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司法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加强人民司法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沈钧儒 1951年10月28日 (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发布于人民日报1951年10月30日頭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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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一年来我们国家在抗美援朝的战线上,在国防、政治、经济、文化各项建设上,都获得了辉煌的胜利和伟大的成就,这是值得我们兴奋,值得我们骄傲的!这些巨大成就的获得,主要是由于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发挥了并发挥着中国人民无穷无尽的力量。战胜了敌人,战胜了困难,我们的国家是更加巩固,更加强大了。
人民法院的工作,在去年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我曾作了报告,并经大会作了决议。各级人民法院已认真地执行了这个决议。
在镇压反革命方面,自去年七月政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后,各地普遍纠正了“宽大无边”。特别在全国大张旗鼓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以后,各级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检察等机关,审判了大批反革命罪犯,贯彻镇压与宽大、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依靠广大人民的革命积极性,肃清了大量的反革命分子,进一步巩固了我们的国家。
关于土地改革中的人民司法工作,在进行与准备土地改革的地区,建立了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密切结合了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分田、复查等斗争,惩治了地主阶级的反抗及其他反革命活动,支持了群众的革命行动,使运动得到了有领导有秩序的发展。各地人民法院协助了人民法庭的建立及其干部的调配和训练,并积极支持与指导了人民法庭的工作。经验证明,人民法庭是镇压反动、保障农民权利、提高农民政治觉悟、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
关于清理积案工作,去年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后,我们即在七月间全国第一届司法会议上作了布置,十一月间政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又作了关于人民司法机关迅速清理积案的指示,各级人民法院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与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不仅及时清理了大量反革命案件,而且也抓紧处理了大量的普通刑事、民事案件。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今年上半年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了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八十二万零二百八十五件,实现了人民法院镇压反动、保护人民的重大作用。就目前情况来说,各地案件仍有积压。因之,我们必须努力贯彻执行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实行基本上的三级二审制,中央和大行政区直辖市建立区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中继续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我们必须这样多方面努力,以解决积案的问题。
司法干部一年来经过了工作上的锻炼与学习,特别是在经过镇压反革命学习以后,政策、业务水平均有提高,机关内部更加纯洁。但现有的干部水平还赶不上工作的需要,还必须继续努力提高。
目前人民司法工作中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贯彻婚姻法。婚姻法自公布以来,在摧毁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的婚姻制度上已发生了巨大的作用。仅据中南区今年上半年不完全的统计,自由结婚的男女即有两万三千六百多对。但是婚姻法的贯彻还是一场严重的反封建斗争。许多地方封建残余思想还在拚命顽抗,同时我们对于婚姻法的宣传不够,对群众反封建婚姻斗争的支持也不够,因而妇女的被杀与被迫自杀事件大量发生。这是当前必须认真解决的迫切问题。政务院为了正确贯彻婚姻法,保护妇女权利,在最近发布了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监察委员会、司法部、内务部、法制委员会、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等各有关机关团体,根据政务院这一指示,也都布置了工作,并共同组织了中央检查组分赴各地推动检查。目前各地人民司法机关已在配合有关机关通过审判及其他活动大力宣传贯彻婚姻法,运用人民司法工作的力量,保障妇女的人权与自由,并给予侵害妇女利益的罪犯以必要的惩罚与教育。我们必须把这一个工作做好。
现在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与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都已公布施行了。为了贯彻这三个条例,把人民司法建设向前推进一步,根据我们一年来的工作经验,必须首先对下面几个问题给以正确解决。
第一,对于人民司法工作的认识问题:军队、警察、法庭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人民司法机关的基本任务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司法机关一方面保护人民合法权利,一方面对反动阶级和反动派实行专政。但是在不少干部中,这一思想还不明确,把国家的审判工作(这是政治性最强的工作),当作了一种单纯技术性的工作,不把它当作一个保护民主,实行专政的武器来运用。因之,司法工作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一缺点我们必须克服。
第二,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我们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是国家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离开政治来谈法律是不对的。法律形成之后,也就有它的独立作用,否认这种作用,也是不对的。但有不少干部对于法律与政治的正确关系认识不清,错误地把法律与政治对立起来,或者把法律摆在政治之上,或者妨碍法律的独立作用,从而在事实上引起司法与政治脱节;不是使司法工作脱离当前的政治中心任务与群众运动,就是忽视司法工作对于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意义。我们人民司法工作必须积极地为政治服务,必须与当前的政治中心任务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在各种中心任务与运动中,各地领导机关应把司法工作组织进去,注意运用这一武器,使中心工作做得更好。司法机关本身尤应积极主动配合中心任务与运动,充分发挥人民司法的作用。
第三,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问题: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基本问题。中央人民政府最近公布的三个条例是贯彻了群众路线这一基本原则的。如基本上的三级二审制、人民陪审、就地调查、就地审判、巡回审判、案件的公开进行与公审、分院的设置和通过审判刑事、民事案件及其他活动,对诉讼人及一般群众进行法纪宣传教育,以及通过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群众讨论案件、通过群众检举案件等,均可为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
第四,双重领导与通力合作的问题:人民司法机关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与资产阶级的所谓“司法独立”根本不同。固然,人民的审判工作,与一般行政工作不同,有其本身的特点。对于具体案件的审判,应当独立进行。但关于政策方针的具体实施,审判工作的领导检查,我们必须认识中央的集中统一与地方的因地制宜的一致性。在目前阶段,我们不应强调垂直领导,致使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不密切,妨碍司法工作的加强。同时,我们的司法工作基础薄弱,经验不多,干部又少。一年来经验证明,司法工作在当前阶段不仅加强当地统一领导有其必要,而且各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通力合作亦十分需要。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尚不宜于过分强调部门间的精细分工,不应有本位主义的“成绩思想”与“唯职权论”。这些偏向对于通力合作都有妨碍。惟有实行双重领导与通力合作,才能更有利于人民司法工作的建设,才能更好地加强人民革命的法制。
毛主席在开会词中指出,我们国家当前的中心任务是继续加强抗美援朝,增加生产,厉行节约。人民法院必须围绕这一中心任务,配合公安、检察等有关机关,发挥审判威力,继续深入镇压反革命,惩治不法地主,保卫生产建设,反对贪污浪费,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抗美援朝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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