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確定蚌埠市原碼頭搬運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
確定蚌埠市原碼頭搬運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1999〕160號
1999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文件

安徽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如何確定我省蚌埠市原碼頭搬運退休人員待遇問題的請示》(皖勞字〔1999〕81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你省蚌埠市原碼頭搬運工人,在1949年9月30日以前由工會組織集體生產、以後轉入大集體或全民所有制單位並未間斷工作的,其連續工齡可從工會組織起來算起;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參照國家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有關規定,應從轉為大集體或全民所有制單位之日算起,按規定計發退休金。請你廳按照上述精神,認真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工作,妥善處理原碼頭搬運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維護社會安定。

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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