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蚌埠市原码头搬运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确定蚌埠市原码头搬运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9〕160号 1999年12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文件 |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我省蚌埠市原码头搬运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请示》(皖劳字〔1999〕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蚌埠市原码头搬运工人,在1949年9月30日以前由工会组织集体生产、以后转入大集体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并未间断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工会组织起来算起;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国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应从转为大集体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之日算起,按规定计发退休金。请你厅按照上述精神,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原码头搬运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维护社会安定。
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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