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 (民國110年8月)

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
民國110年8月11日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勞動部命令
2021年8月11日

  1.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10013053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100130659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100130884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提供生活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以穩定其生活,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本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四)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補貼之受理、審核、發給、撤銷、廢止及查對等事項。

  (二)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元以下者,得領取本補貼:

  (一)參加就業保險。

  (二)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符合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取本補貼:

  (一)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二)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且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

  (三)當日或四月全月屬留職停薪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或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繼續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

  符合前二項規定,同時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補貼。

五、經認定符合本補貼之資格者,一次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本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六、符合第四點之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至同年九月三十日之期間內,依下列方式之一,申領本補貼;逾期者,不予發給:

  (一)至本部公告之網站申領。

  (二)至本部公告指定之自動櫃員機(ATM)申領。

  本補貼之申領程序、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必要時,本部得另行公告之。

七、發展署為執行本補貼之受理、審核、發給、撤銷及廢止等事項,得查對相關資料,領取補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本補貼;已發給者,經發展署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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