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民國97年)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民國89年)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民國97年12月31日
制定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008年12月31日

  1. 中華民國89年7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保二字第003142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9條條文;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七十七年二月五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新名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2.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097014065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第3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原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
第3條
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其本人或委託其原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第4條
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有效投保年資為限;其老年給付標準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5條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6條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依法退職之證明文件。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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