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 2008年12月9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北京進入了新的重要發展階段。雖然《北京城市總體規劃(1991年-2010年)》、《北京市區中心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1999年)》以及近年來陸續編制的中心城部分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北京的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需要新的城市規劃管理文件指導北京的建設。為實現北京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解決城市發展中面臨的諸多矛盾和問題,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完成了《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該規劃於2005年1月27日經國務院批覆正式生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90年)的相關規定,為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相關內容,特編制《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條 規劃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明確並強化政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職能,保障中心城城市建設的綜合協調,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
第三條 規劃目標和原則 貫徹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個調整、六個優化」,加強舊城的整體保護,為建設北京「國家首都、國際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搭建綜合平台。
(1)遵循《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關於中心城調整優化的五項原則,即:堅持整體和集約發展的原則,堅持中心城調整優化和新城發展聯動的原則,堅持舊城功能調整優化和古都風貌保護統籌的原則,堅持整體用地比例協調和空間疏密有致的原則,堅持完善交通市政基礎設施體系和綠化系統的原則。
(2)總量控制,劃分片區,對中心城總體規模進行分片區管理。
(3)系統優先,以城市基礎設施供應能力為條件,確定合理的建設強度。
(4)落實城市公共設施,保障城市綜合環境質量和城市安全。
(5)綜合及高效利用土地,體現節約、節能的理念。
(6)逐步建立新時期城市規劃管理機制,增加城市建設的科學性與公正性。
第四條 規劃的重點內容
(1) 控制中心城總體規模,逐步向新城疏解人口和產業。
(2) 保障城市公共利益,維護生態環境和城市安全。
(3)實現舊城整體保護,協調保護與發展的矛盾。
(4)體現國家政治中心職能,為中央在京單位做好服務。
(5)優化產業結構,增強城市經濟活力。
(6)完善道路交通系統,提高城市運行效率。
(7)合理布局居住用地,創建文明居住社區。
(8)集約高效利用土地,增加土地資源的綜合效益。
(9)劃定更新改造機遇區,統籌安排建設內容。
(10) 提升城市綜合品質,建設宜居城市。
第五條 規劃的基本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90年)
(2) 《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
(3) 《國務院關於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國函〔2005〕2號)
第六條 規劃範圍 《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確定的中心城規劃範圍是1085平方公里,本次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細核邊界後劃定中心城範圍是1088平方公里。
第七條 本規劃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及其分局)負責執行;如有重大調整,須報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中心城總體規模控制
編輯第八條 中心城片區劃分 按照中心城布局特徵,以城市快速路、主幹道、河道等為界線,將中心城劃分為33個片區,其中01片區為舊城,02~08片區為以舊城為核心的中心地區,09~ 18片區為圍繞中心地區的10個邊緣集團, 19~ 33片區為綠化隔離地區。
(1)片區作為人口規模、建設規模、大型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築高度等內容在分區層次上確定控制數據及相關內容的基礎平台。
(2)01~ 18片區為城市建設用地,是控制中心城整體規模的關鍵地區,應針對各片區的具體情況確定用地功能布局、人口規模、建築規模。其中:舊城(01片區)為整體保護區,要逐步轉移部分城市功能及外遷部分人口,科學地確定舊城的合理規模,保護舊城整體平緩開闊的空間形態,嚴格控制建築高度;舊城以外的中心地區(02~08片區)為調整優化區,要疏解、調整和優化該區域的人口和功能,控制建設強度,改善人居環境;邊緣集團為適度完善區(09~18片區),要完善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積極促進就業和居住的均衡發展。
(3)19~ 33片區為綠化隔離地區,是保證中心城良好的生態環境以及在規劃期間內實施農村城市化的地區,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限建區範圍。該區域要以綠化和生態環境建設為前提,嚴格控制城市建設規模,把建設用地外圍的綠色空間劃定為永久性綠地;應有效引導經濟發展方向,合理安排當地居民的生活與生產。
(4)本規劃針對01~18片區的各類用地提出建設控制指標,19~33片區因涉及到綠化隔離地區相關政策問題,待進一步深入研究後再確定其詳細的建設控制指標。
第九條 中心城街區劃分 依據城市主次幹道等界限,對01~ 18片區(城市建設用地)繼續劃分到規劃街區,每個街區的用地規模約2~3平方公里。
(1) 街區是具體落實公共設施、交通及市政基礎設施、綠化、城市空間形態等的基本單元。
(2) 街區是控規編制和局部調整研究的基本單元。
(3) 街區宜作為今後城市綜合管理的基本單元,是城市基礎資料統計的基礎單位,並以此為基礎,建構城市綜合信息平台。
第十條 人口規模控制 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中心城人口規模為850萬人。根據各片區的用地功能等具體情況,確定各片區的規劃人口控制規模為:
(1)以舊城為核心的中心地區人口規模為510萬人,其中01片區(舊城)90萬人, 02~ 08片區420萬人(02片區—63萬人、03片區—56萬人、04片區—54萬人、05片區—68萬人、06片區—54萬人、07片區—57萬人、08片區—68萬人)。
(2)10個邊緣集團(09~ 18片區)共計300萬人(09片區—38萬人、10片區—38萬人、11片區—15萬人、12片區—32萬人、13片區—14萬人、14片區—19萬人、15片區—39萬人、16片區—40萬人、17片區—10萬人、18片區—55萬人)。
(3)綠化隔離地區(19~ 33片區)共計40萬人。
(4)按照中心城規劃總建築規模估算,中心城規劃居住人口容納量約1030 萬人,其中:01~18 片區規劃人口容納量約975萬人。為保證該地區生活配套設施逐步完善並達到合理的規模,本規劃以居住人口容納量核定各類配套公共設施的規模。
(5)按照中心城規劃總建築規模估算,中心城規劃就業崗位約 900萬個,其中01~18片區可提供就業崗位約874萬個。
第十一條 建設用地規模控制 中心城建設用地為782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地區328平方公里,邊緣集團281平方公里,綠化隔離地區173平方公里。
(1)中心地區範圍約為334平方公里,其中01片區(舊城)62.6平方公里, 02片區41.7平方公里,03片區34.6平方公里,04片區30.7平方公里,05片區37.0平方公里,06片區32.1平方公里,07片區38.0平方公里,08片區57.0平方公里。
(2)中心地區扣除6平方公里水面後,建設用地約為328平方公里,其中01片區(舊城)61.6平方公里,02片區41.0平方公里,03片區34.2平方公里,04片區30.1平方公里,05片區36.3平方公里,06片區31.3平方公里,07片區36.9平方公里,08片區56.3平方公里。
(3)邊緣集團範圍約為287平方公里,其中09片區20.3平方公里, 10片區28.3平方公里, 11片區16.9平方公里, 12片區26.1平方公里, 13片區15.6平方公里, 14片區22.2平方公里, 15片區35.9平方公里, 16片區60.9平方公里,第17號片區14.4平方公里,第18號片區46.0平方公里。
(4)邊緣集團扣除6平方公里水面後,建設用地約為281平方公里,其中09片區19.8平方公里,10片區27.6平方公里,11片區16.4平方公里,12片區25.7平方公里,13片區15.2平方公里,14片區22.0平方公里,15片區35.7平方公里,16片區58.1平方公里,17片區14.2平方公里,18片區45.9平方公里。
(5)綠化隔離地區範圍467平方公里,扣除綠色空間(包括水面)後,建設用地約為173平方公里。
(6)中心地區建設用地構成主要為行政辦公、居住、服務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產業用地等;邊緣集團建設用地構成主要為居住、服務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產業用地等;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用地構成主要為居住、城市基礎設施、產業用地等,其中道路交通、市政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面積為73.5平方公里,占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用地比例達到42%。
第十二條 建設規模控制
中心城現狀建築規模約為5.8億平方米,其中01~18片區約為5.1億平方米,規劃01~18片區建築規模約為6.88億平方米。
(1)中心地區規劃建築規模約4.08億平方米,其中01片區5445萬平方米,02片區5211萬平方米,03片區5168萬平方米,04片區3943萬平方米,05片區5141萬平方米,06片區4438萬平方米,07片區4633萬平方米,08片區6773萬平方米。
(2)邊緣集團規劃建築規模約2.80億平方米,其中09片區2454萬平方米,10片區2978萬平方米,11片區1556萬平方米,12片區2692萬平方米,13片區1607萬平方米,14片區2358萬平方米,15片區3675萬平方米,16片區5167萬平方米,17片區887萬平方米,18片區4692萬平方米。
第三章 舊城整體保護
編輯第十三條 舊城歷史文化資源的種類
舊城的歷史文化資源可分為11類,分別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普查登記在冊文物、掛牌保護院落、優秀近現代建築、地下文物、歷史文化保護區、風貌協調區、胡同、水系、城址變遷的歷史遺存、古樹名木、傳統文化、商業及傳統地名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四條 舊城歷史文化資源的保有
(1)目前,舊城內有世界文化遺產2處:故宮和天壇。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2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128處;區級文物保護單位92處;普查登記在冊文物327處,總計599處。
(2)掛牌保護院落共計658處。
(3)本次規劃中對現有33片歷史文化保護區進行整合。整合後的歷史文化保護區共計19片,其中,內城14片,外城5片,總占地面積為2063公頃,約占舊城總用地的33%。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的總面積為2758公頃,約占舊城總面積的44%。
(4)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提出的舊城傳統空間形態保護要求,在舊城現狀成片平房區中,選擇與舊城整體保護關係密切並有重要影響的區域,劃定為風貌協調區,總占地約183公頃,約占舊城總用地的3%。
第十五條 舊城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
(1)對於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普查登記在冊文物,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執行,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文物保護單位要保護歷史的真實性,並堅持「原址保護」的原則。加強對優秀近現代建築的鑑定、保護與合理利用。
(2)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必須有利於保護傳統風貌。要加強歷史建築的保護和再利用,對現存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以四合院為代表的舊宅院,必須以院落為單位進行保護和修繕;保護傳統胡同和街巷空間,不得隨意加寬;保護北京特有的「胡同-四合院」居住形態;對在歷史文化保護區內建設的,不符合傳統風貌保護控制要求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應採取措施逐步加以整治、改建或拆除;已編制保護規劃的歷史文化保護區,應根據本次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城市道路系統規劃、建築高度控制要求及相關內容進行調整。調整後的保護規劃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批准後執行。
(3)風貌協調區保護的基本原則是:保留區內布局較完整、保存較好的院落,保留區內有價值的歷史建築、近現代建築及其他歷史遺存;保留區內胡同肌理;維護建築與胡同或街道尺度關係;改造及新建建築原則上控制在9米及以下;要求與原有建築的風格、色彩及材料相協調。
(4)其他歷史遺存的保護和整治:保護與北京城市歷史沿革密切相關的河湖水系,部分恢復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河湖水面,使其形成完整系統;保護舊城棋盤式道路網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合理調整舊城路網功能、道路紅線及道路橫斷面,妥善解決規劃城市道路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矛盾;此外,還應保護 「胡同-四合院」傳統建築形態、舊城傳統建築色彩和形態特徵、古樹名木及大樹、城池變遷遺存和城池格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六條 舊城空間形態規劃
(1)規劃堅持兩個原則:一是整體保護原則,即保護建築實體尺度和空間環境尺度, 保存完整的城市空間形態;二是城市設計原則,即加強建築高度的控制和城市環境品質的改善、提高。
(2)規劃明確兩個目標:一是落實總體規劃關於整體形態保護的思想,即保持舊城傳統空間形態與格局,延續平緩開闊、軸線突出、東西對稱、標誌點綴、水系穿插的特色;二是突出舊城的人文精神與城市活力,創造舒適宜人、便於交往的環境和認知、體驗城市的空間。
(3)肌理格局的控制:保護傳統街巷肌理與建築尺度格局;保護並發展城市軸線;保護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和宮城、皇城、內城、外城四重城廓;保護舊城歷史河湖水系;保護城市景觀視廊和街道對景。
(4)建築高度的控制:保護舊城平緩開闊的傳統空間尺度,以故宮、皇城、傳統中軸線為中心,分5個區域嚴格控制建築高度。分別為:文物、保護區及平房區(約占44%)、低層限制建設區(約占3%)、多層限制建設區(約占27%)、多高層限制建設區(約占10%)、高層限制建設區(約占16%)。應嚴格控制多高層以上限制建設區的範圍,原則上皇城保護區內建築脊高不得超過9米,保護區內建築脊高不超過12米,高層限制建設區內新建建築不得超過45米。
(5)建築形式的控制:新建建築應尊重傳統建築的尺度、形式,與之形成良好的關係;已建成的建築可在改造過程中逐步建立這種關係。
(6)建築色彩的控制:新建建築應尊重傳統建築的色彩,與之協調;已建成的建築可在改造過程中逐步建立這種關係。
(7)公共活動空間規劃:為滿足市民集會、休閒、交通、避難等需求,同時豐富城市景觀,體現城市活力,在舊城內規劃公共活動空間網絡。應針對不同類型進行城市設計,配置相應設施,形成合理宜人的空間。
(8)特色區域規劃:為突出地區特色,提升城市品質,結合各區產業發展與現狀建設特徵,形成不同的特色區域,分為傳統風貌區、重點功能區、有特殊主題的地區。應針對這些區域進行城市設計並提出改造導則,以加強其特色;建立土地使用的合理模式,引導並控制其再開發,形成順暢的交通、合理的市政設施布局以及舒適的空間環境,建立與周邊用地良好的協調關係。 (9) 特色街道規劃: 以人為本,建立環境景觀優美、功能設施齊全,並且具有與舊城整體風貌相匹配的地方特色、文化特色、歷史特色以及時代特色的街道系統。針對各類街道進行城市設計,確定並強化不同的街道特色,加強街道的識別性,控制沿街建築色彩,加強街道綠化,嚴格控制街道店招及廣告牌尺度、形式以及色彩,合理布局街道設施,完善街道照明設置,實施街道建築有機更新的改造模式。
第十七條 舊城人口規劃
(1) 人口規模:為確保合理的居住密度,提高居住環境水平,舊城人口總規模宜控制在90萬左右,其中保護區約20萬人,非保護區約70萬人。遠期降至80萬人。
(2) 人口結構 ①年齡結構:針對舊城少兒人口不斷減少的特點,通過整合基礎教育設施、合理取值新建改建居住區的基礎教育設施指標等手段安排基礎教育設施,針對舊城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的特點,適當增加養老設施。同時在舊城外環境良好的地段,營建設施齊備的老年人住區,鼓勵老人外遷;採取措施,吸引年輕人進入,以利於舊城的更新改造和活力的提升。 ② 社會與經濟結構:採取措施吸引中等收入居民,完善社會階層和人員結構,縮小舊城內居民階層與貧富的差異,利於安定團結及健康發展。 ③ 文化素質:通過對人員結構的調整和功能及產業結構的調整,普遍提高舊城居住人口的文化素質,使之與核心區的地位相襯。
第十八條 舊城的產業發展規劃
(1) 繼續發展第三產業,並重點發展其中的公共服務業和流通業。結合舊城建設的具體情況,引進發展文化型和創意型產業,提升品質,向國際化都市產業結構的發展方向靠攏。
(2) 規劃就業崗位約99萬個,增加了16萬個。應努力提高舊城居民從業人口在城中的就業比率,使之與就業崗位數的差距縮減,以緩解舊城內外工作人口流動所帶來的鐘擺式的交通壓力。
第十九條 舊城用地規劃
(1)依據產業發展的方向及現狀用地功能布局特點,規劃適當增加商業金融、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用地;控制行政辦公、醫療、科研、教育用地;同時為保證適宜的居住條件,不宜大幅減少居住用地。保護區內除公益性城市公共設施明確性質外,其餘用地性質可適當調整轉換,但需滿足街區主導功能的要求。
(2)儘量減少交通、市政場站設施在舊城中的占地,如條件允許,可結合建築設置。保護區內的場站原則上僅為本區域服務。
(3)舊城內原則上不再建設紅線寬於40米的街道,保護區內以梳理胡同為主,保護區外以加密路網、疏通斷頭路為主;舊城內不宜建設面積過大的廣場。
第二十條 舊城的建築總量控制
應嚴格控制舊城的建築總量,基本維持現有規模,總建築面積應不超過5445萬平方米,其中保護區不應超過869萬平方米、非保護區不應超過4576萬平方米。舊城可利用地下空間約500萬平方米。
第四章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
編輯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服務設施是體現北京「國際城市」和「宜居城市」的重要內容,是展示政府管理水平的重要場所,是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重點。要嚴格限制現有公共服務設施的用途變更和用地流轉,對不符合發展要求的現狀設施進行改造,提升服務水平;新建設施適度超前、留有餘地。
第二十二條 教育設施
(1)中心城教育設施包括高等教育、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 優化整合現有的以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為主的高等教育設施,原則上不再新增高教用地。對設施已經基本滿足需要的學校不再擴大校區面積;對按照國家標準辦 學條件不達標又不可能異地新建的學校,主要是通過內部挖潛、原址擴建、調整合併等途徑進行整合;對於一校多址的學校,原則上通過整體置換的方式集中一址辦學。引導高等學校新的發展需求向中心城外圍發展,與科技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及新城建設相結合。
(2) 全面改善托幼、中小學、特殊教育等基礎教育設施的辦學條件,進一步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引導城區優質資源在新建區舉辦分校。按照新頒布的《北京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標》落實基礎教育設施建設,對有建設條件的地區可參照《北京市中小學校辦學條件標準》進行設施建設。
(3) 結合市區產業結構調整的升級需要對職業教育進行合理規劃並安排其設施建設。各區集中建設好1—2所職業學校,每行業集中建設好1所職業學校。
(4) 規劃01-18片區基礎教育設施用地19.2平方公里,比現狀新增3.9平方公里。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設施
(1)中心城衛生設施包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設施兩大體系。
(2)完善以區域綜合醫療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特色專科醫院為輔的醫療服務設施體系建設;完善以疾病控制、預防保健、醫療急救和衛生監督設施為主的公共衛生設施體系建設。
(3)重點強化兩級醫療體系,對綜合醫療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通過規劃總量、調整存量、優化增量的方式進行系統的規劃設置,以達到供需平衡、績效最佳的優化配置的目的。中心城中心地區(01~08片區)的醫療設施以改造內涵、提高質量和效率為主,嚴格控制新增醫療設施的建設,原則上不再新增醫院;完善邊緣集團(09~18片區)新建居住區醫療衛生設施的建設,降低對中心地區的壓力;調整中心城現有二級醫院結構,按照兩級醫療體系對二級醫院進行功能定位。
(4)中心城規劃綜合醫療中心按平均40床/萬人設置,婦幼保健醫院按平均1床/萬人設置,精神保健醫院按平均1床/萬人設置。
(5)強化基層醫療衛生設施建設,特別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功能完善和建設。規劃在 新建、改建居住區,每2.5-3萬人設置一處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其建築面積不低於2000平方米(不含醫療急救站);每2000人設置一處社區衛生服務站,建築面積不 低於300平方米。在舊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建設以此建設標準,在現有基礎上進行升級改造和調整完善。
(6)在保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空間布局合理的同時兼顧街道辦事處的行政界,保證每個街道辦事處至少有一處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轉變現有一級和部分二級綜合醫院 的職能,使其滿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設置要求。
(7)統籌區域醫療衛生資源,充分發揮中央及部門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勢。
(8)規劃01~18片區醫療衛生用地6.5平方公里,比現狀新增約0.8平方公里(主要安排在09~18片區)。
第二十四條 文化設施
(1)引入市場機制,在進一步加強現狀文化設施綜合利用的同時,多渠道新增文化設 施。
(2)根據中心城具體情況,構築各具特色的文化發展區,提升城市品質。保護以皇城、故宮為中心的歷史文化區;發展以中央商務區為核心的時尚及傳媒文化區;興建北中軸奧林匹克體育文化區;完善中關村科技文化區;結合舊城整體保護,復興北京傳統風貌及傳統產業文化區;利用酒仙橋(798廠等)、石景山(首鋼)及垡頭(焦化廠)等工業的搬遷改造,安排工業文化及創意文化區。
(3)大力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新增多功能用地分類,為文化產業發展留出彈性空間。
(4)規劃01~18片區文化設施用地7.3平方公里,比現狀新增1.3平方公里。
第二十五條 體育設施
(1) 奧運會以後,原則上不在中心城中心地區(01~08片區)興建大型體育設施,應充分考慮奧運體育場館的賽後利用問題,使這些場館成為以體育功能為主的城市綜合活動中心。
(2) 多渠道加強邊緣集團(09~18片區)體育設施建設,按標準配建體育中心,滿足當地居民的健身活動需求,增強邊緣集團的吸引力,疏解中心地區壓力。
(3) 完善社區體育設施,為居民就近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方便,提高市民身體素質。
(4) 規劃01~18片區體育設施用地5.8平方公里,比現狀增加2.0平方公里。
第二十六條 商業設施
(1)2020年,中心城基本形成以廣域城市商業中心、區域商業中心、社區商業為主體的商業層級結構。
①廣域城市商業中心以滿足市內外、境外消費者休閒、旅遊消費需求為主。是歷史形成的市中心傳統商業集聚地;以及城郊重要的交通樞紐節點或交通走廊上的大型綜合購物中心(SHOPINGMALL)。其一般建築規模在40萬平方米左右。
中心城廣域城市商業中心共7處,除王府井、西單、前門-大柵欄三個傳統商業街區外,規劃在石景山、孫河、垡頭、昌平北清路口新增4處。
②區域商業中心以滿足較大商圈範圍消費者的選擇性購買和一般性休閒消費需求為主。每處服務人口25萬左右,一般安排在人口比較密集、交通便利的區域,如大規模居住區、城市交通樞紐或公共活動中心地區。區域商業中心一般建築規模為20萬平方米左右。中心城區域商業中心共56處,包括現狀和在建的翠微路、崇文門外、百子灣等38處,規劃在望京、東壩等地新增18處。
③社區商業以滿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費需求為主,包括社區商業中心和便民終端設施。社區商業中心服務人口約5萬人,服務區域約3平方公里,一般與社區活動中心等公共服務設施集中安排。主要設施內容包括綜合性超市、各類專業店、便利店、餐飲店等。社區商業中心一般建築規模為3萬平方米左右。
(2)2020年中心城人均商業建築面積達到2.5平方米(營業面積1.5平方米),中心城商業建築總規模2100萬平方米。
(3)實現「5—10—20」 市民購物便利性的目標,即步行5分鐘到達社區便利生活終端(網點),自行車10分鐘到達社區商業中心,機動車20分鐘到達區域商業中心。
(4)特色商業街(區)是集中體現中心城現代都市活力和歷史文化風貌的地區。規劃要符合城市建設要求和地區的功能定位,布局和規模要與交通支撐條件相協調,強化和突出獨特的定位和特色,注重配套設施的建設和購物環境的完善。使商業街成為購物、休閒、人際交流、歷史文化展覽等諸多功能的公共活動場所。中心城特色商業街(不包括商業中心)約15條左右。其中舊城包括:東直門內餐飲街、什剎海茶藝酒吧街、琉璃廠文化街、地安門商業街、牛街民族街等;舊城外包括:馬連道茶葉街、萊太花卉街、大都酒吧街、華匯美食街、方莊餐飲街、阜成路餐飲街、朝陽公園國際風情街、常營民族特色街等。
(5)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建設引導與管理。
①依託現有的基礎條件,在中心城提升改造豐臺區新發地、朝陽區大洋路、海淀區錦繡大地等三個農產品批發市場;繼續提升現有四合莊、石景山、東方基業汽車交易市場,規劃新建豐臺汽車博覽中心。
②加快提升豐臺區大紅門地區服裝批發集中區的流通集約功能;通過完善功能、提升流通水平等措施,建設以百榮世貿商城、木樨園購物廣場、京溫服裝大廈、大紅門服裝批發市場、天雅服裝市場等為主的紡織品服裝批發市場主題區域,成為北方紡織品服裝的大型集散地。
③規範提升海淀中關村地區的數碼、電子市場水平,鼓勵採用現代化的交易手段和方式促進交易過程的現代化水平,在南城和東部適當地點發展2-3個電子產品交易市場。
④限制二環以內商品交易市場的發展,鼓勵現有零售商品交易市場升級改造、轉型或遷出。東西北四環以內,南三環以內嚴格禁止新增小商品批發市場,鼓勵小型農貿市場向社區菜市場轉型;東西北四環和五環之間,南三環與四環之間限制新建大型商品交易市場,鼓勵現有市場的升級改造;具有集散功能、批發功能的大型市場應安排在東西北五環之外和南四環以外。
第二十六條 郵政設施
(1)到2020年,中心城共規劃郵件處理場地8處,總占地面積3.67公頃,建築面積4.84萬平方米。分別為:北京機要處理中心(新建),位於海淀區萬壽路;北京站郵件轉運站(拆遷還建),位於北京站西街南側;北京南站郵件轉運站(改擴建),位於北京南站;其他處理場地5處,分別在中心城朝、海、豐、石地區與郵政局結合共建。
(2)本次規劃中心城新增郵政局所共562處,其中郵政局177處,規劃郵政所384處。最終將達到850處(郵政局263處,郵政所587處),合 1萬人擁有一處郵政局所。 3.2萬人擁有一處郵政局。
(3)建設規模:根據新頒布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標(2006年6月1日)》,郵政所每千人建築面積20平米,每處郵政所建築面積一般為200平方米;郵政局每千人建築面積30平米,每處郵政局建築面積一般為1200平方米;獨立占地的郵政局用地規模一般為1200平方米左右。
第五章 道路及交通設施規劃
編輯第二十八條在《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和《北京交通發展綱要(2004年-2020年)》的指導下,結合城市土地使用規劃,根據交通設施布局規劃原則,落實各類交通場站基礎設施用地,為城市交通的發展提供有力的「硬件」支持,發揮交通對土地使用的引導作用。
第二十九條 城市道路
(1)中心城道路系統仍保持方格網與環路、放射線相結合的布局,路網由快速路(含部分高速公路)、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組成。其中,快速路系統由3條環路、17條放射線及2條環路聯絡線組成。
(2)中心城規劃道路總長度為4965公里,其中幹道網總長度為2612公里,比例約為52.6%;支路(含舊城內5米以上的胡同201公里)總長度為2353公里,比例約為47.4%。道路網密度為4.5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用地率為18.1%。
(3)中心城道路紅線規劃寬度(不含舊城):快速路60-80米,主幹路40-80米,次幹路30-45米,支路20-30米。道路橫斷面的布置,要為合理組織機動車、非機動車交通、公共交通與公交乘降以及行人交通等創造條件;要為軌道交通、過街設施等預留建設空間;應儘量保留道路中間及兩旁樹木,改善城市景觀。
(4)快速路與道路網中重要道路相交時採用立體交叉,其它路口一般採用平面交叉。
(5)保持舊城路網的棋盤式格局和街巷胡同肌理、空間尺度,調整舊城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道路功能、性質和橫斷面布置,在嚴格保護舊城內胡同尺度的前提下,實施建設與改造。
第三十條 交通基礎設施 交通基礎設施主要包括:軌道交通、公共電汽車交通、社會停車場、加油站、長途客貨運主樞紐、鐵路等,規劃總用地面積約1156公頃(不含鐵路用地)。
第三十一條 軌道交通
(1)中心城軌道交通規劃線網由「五橫五縱雙環對角線路」組成,呈雙環棋盤放射形態。軌道交通規劃線網共22條線路,其中16條為地鐵線路,6條為輕軌線路,線網總長度為700.6公里。市郊鐵路規劃線網由6條市郊鐵路組成,線網總長度為430.3公里。
(2)中心城軌道交通場站設施包括:車輛段(含停車場)、大修廠、正線彎道、聯絡線、車站及風亭等。
①車輛段(含停車場)
車輛段是軌道交通車輛存放、維修和檢修、各項設備設施維護、材料物資供應、職工培訓等相關機構和設施集中的綜合基地。車輛段根據功能可分為檢修車輛段(簡稱車輛段)和運用停車場(簡稱停車場)。
中心城規劃範圍內共規劃25處車輛段和停車場,用地面積為531.83公頃,其中9處已建成或正在建設,用地面積為191.35公頃。
01~18片區規劃範圍內共落實車輛段和停車場14處,用地面積為294.15公頃,其中7處已建成或正在建設,用地面積為138.52公頃。
②大修廠
大修廠是集中設置、專門為多條軌道交通線路提供架、廠修功能的車輛維修基地。
中心城規劃範圍內共規劃3處車輛大修廠,用地面積為59.8公頃。其中一處為現狀大修廠,占地規模為29.8公頃。
01~18片區規劃範圍內有1處已建成的車輛大修廠,用地面積為29.8公頃。
③正線彎道
軌道交通線路正線轉彎形成的彎道進入建築建設用地時,需對建築建設用地提出規劃控制要求。軌道交通正線彎道半徑最小為350米。
④聯絡線
聯絡線為連接兩條獨立運行的正線之間的線路,其主要功能為線路之間車輛救援、運營車輛送修、調轉運營車輛、車輛跨線運營等。聯絡線分為三種形式:雙線聯絡線、單線聯絡線、渡線聯絡線。
以相交兩條軌道交通線路所在道路中線為相切邊,300米(困難路段為250米)為半徑的圓弧作為聯絡線的中線,圓弧兩側各15米的帶狀區域為聯絡線用地控制範圍。 對於聯絡線用地範圍內提出以下控制要求:a. 本次規劃聯絡線在中心城區內均為地下線形式,聯絡線的埋深一般在地下6米以下,在聯絡線下方15米範圍內不應建設地下建築及管線。b.此範圍內所有新建及改建項目,無論高層與多層建築,均應結合聯絡線工程建設要求做詳細的工程配合方案設計,以確保聯絡線工程的預留條件和新建、改建工程的安全。
⑤車站及風亭
車站及出入口一般布設在道路紅線之內,出入口宜與周邊公共建築結合設置。在規劃車站周邊,結合公共建築分散設置自行車接駁停車設施。風道及風亭需在道路紅線之外安排時,其具體位置在軌道交通線路詳細規劃中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共電汽車交通
公共電汽車交通設施包括:換乘樞紐、保養場、中心站、首末站(含到發站)。
(1)換乘樞紐
①是聯繫長途汽車、軌道交通、公交車等不同交通方式,或多條公交線路之間相互銜接、供乘客換乘的大型站點。
②規劃在中心城範圍內保留現狀樞紐站2處,規劃樞紐站31處,共計33處,總用地規模為124.17公頃。
③在中心城控規中共落實樞紐站33處,總用地面積為127.53公頃。其中,01~18片區共落實樞紐站31處,總用地面積為105.05公頃。
(2)保養場
①負責車輛的高級保養,承擔車輛發動機、變速箱等構件的總成互換以及車身的整修、中修。
② 規劃在中心城範圍內新建兩座、遷建一座公共電汽車保養場,使保養場總數達到10座,總占地48.19公頃。
③在中心城控規中落實保養場11處(其中含一處遠期需外遷的現狀保養場),總用地規模為43.53公頃。其中,01~18片區共落實保養場10處,總用地規模為40.91公頃。
(3)中心站 ① 擔負線路的運營組織工作,並承擔車輛的低級保養。中心站內安排加油、加氣站設施,以及用於部分公交運營車輛夜間停放的停車場。 ②規劃在中心城內保留現有的20座中心站,規劃新建中心站24座,共計44處中心站,總用地規模為97.8公頃。 ③ 在中心城控規中共落實中心站44處,總用地規模為92.02公頃。其中,01~18片區共落實中心站40處,總用地規模為82.81公頃。
(4)首末站(含到發站)
①首末站是車隊運營組織場所,兼有部分夜間駐車的功能。到發站是首末站中的一種特殊形式,與首末站不同的是不設停車場地。到發站適用於舊城區範圍內,以及舊城周邊地區,在一些用地非常緊張、又非常必要設置公交終點站之處可設到發站。在設置形式上,公交到發站可單獨設置,也可與其周邊的建築結合設置。
②中心城範圍內共有現狀首末站108處(其中包括位於規劃道路用地及綠化帶中的首末站設施),總用地規模為56.76公頃。規劃新增首末站158處,新增用地規模為77.83公頃。
③在中心城控規中共落實首末站214處,總用地規模為119.96公頃。其中,01~18片區中共落實首末站201處,總用地規模為111.99公頃。
第三十三條 社會停車場
中心城社會停車場包括公用停車場和換乘停車場(P+R)。
(1) 公用停車場
①在舊城區,規劃安排公用停車場,有限度地解決商業地區、旅遊場所、體育場館、醫院等停車需求。在舊城以外的商業區、旅遊場所、體育場館、醫院等地規劃安排公用停車場,一定程度上滿足停車需求。
②中心城控規中共安排社會停車場349處,停車泊位為14.85萬個。其中現狀社會停車場212處,停車泊位為9.77萬個;規劃社會停車場137處,停車泊位為5.08萬個,用地面積為59.87公頃。
③01~18片區中共落實社會停車場317處,停車泊位為13.46萬個。其中現狀社會停車場190處,停車泊位為8.87萬個;規劃社會停車場127處,停車泊位為4.59萬個,用地面積為53.18公頃。
(2) 換乘停車場(P+R)
①在四環路、五環路周圍的公共交通樞紐站、軌道交通的換乘站處安排換乘(P+R)停車場,為居住、工作在其周圍的出行者提供小汽車換乘公共交通服務。
②在中心城外圍不同方位的交通走廊以及新城,結合公共交通樞紐站與軌道交通車站設置換乘(P+R)停車場,為從較遠地區進入中心城換乘公共交通的出行者提供服務。
③中心城控規中共安排換乘(P+R)停車場45處,停車泊位為1.9萬個,用地面積22.63公頃。
④01~18片區中共落實換乘(P+R)停車場31處,停車泊位為1.4萬個,用地面積11.51公頃。
第三十四條 加油站
(1)在中心城控規中共安排加油站448處,總用地面積為87.8公頃。其中現狀加油站337處,總用地面積為68.8公頃;規劃111處,總用地面積為19公頃。
(2)01~18片區內共落實加油站335處,總用地面積為63.9公頃。其中現狀加油站245處,總用地面積為48.1公頃;規劃90處,總用地面積為15.8公頃。
第三十五條 公路客貨運主樞紐
(1)公路客運主樞紐系統
中心城範圍共有6個客運樞紐,主要功能為接發外埠方向的長途旅客,同時為城際交通和城市交通的轉乘提供服務。6處公路客運樞紐均與中心城公交樞紐結合安排。
(2)公路貨運主樞紐系統
①北京公路主樞紐貨運站場系統中大部分貨運樞紐都位於中心城以外的地區。中心城範圍內有:東南方向十八里店二級貨運樞紐,南部有新發地二級貨運樞紐,西部有石景山二級貨運樞紐,北部有清河二級貨運樞紐,這些樞紐的主要功能是負責市內貨物配送和轉運。
②中心城控規中共落實貨運樞紐4處,其中現狀1處,用地面積為37.41公頃;規劃3處,用地面積45.46公頃。
第三十六條 鐵路樞紐
(1)北京鐵路樞紐現有京山、京九、京廣、京原、豐沙、京包、京通、京承、京秦、大秦線10條幹線,在既有鐵路幹線基礎上,規劃京滬、京廣、京哈客運專線,規劃京津、京石、京秦、京承、京張城際快速鐵路,積極推進京津城際鐵路的建設。
(2)鐵路客運站系統按「四主兩輔」布局,北京站、北京西站、北京南站和北京北站為主要客站,新北京東站(通州站)、豐臺站為輔助客站,新北京東站(通州站)預留發展條件。北京站與北京西站、北京北站與廣安門站間以地下直徑線連接。
(3)調整鐵路貨場布局,逐步將大型鐵路貨場遷至五環路以外。
第六章 市政基礎設施規劃
編輯第三十七條 堅持適度超前、突出重點、提高資源儲備的原則,加大投資力度,加快市政設施的建設,提高市政基礎設施的承載能力,為首都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第三十八條 供水
中心城已建成13座自來水廠,總設計供水能力295.99萬立方米/日。水廠及泵站總占地面積100.39公頃。2020年之前,中心城規劃新建水廠6座,泵站3座,調節池2處,規劃總占地159.5公頃。規劃新建水廠總供水能力243萬立方米/日。
第三十九條 中水
中心城已建成2座中水廠(第六水廠和酒仙橋污水處理廠),中水淨化能力23萬立方米/日,處理廠占地10.6公頃(其中2公頃位於酒仙橋污水處理廠內)。
中心城規劃新建中水廠16座,中水泵站1座,使中水淨化能力達到206.5萬立方米/日。其中萬泉莊中水廠、門頭村中水廠、田村路中水廠、首鋼中水廠和玉泉路中水泵站需新占地,新占用地面積30公頃;其他中水廠均與污水處理廠結合建設,對用地不足的,可視具體情況結合污水處理廠的防護綠地安排。
第四十條 污水
中心城已建成8座污水處理廠,污水廠處理能力209萬立方米/日,處理廠占地165.2755公頃。規劃新建污水處理廠8座,增加污水處理能力130萬立方米/日,增加污水處理廠用地140.53公頃。
第四十一條 供電
(1)發電廠
中心城現有發電廠5座,電廠用地141.70公頃。規劃易地新建第二熱電廠並新建太陽宮熱電廠、草橋熱電廠、電子城熱電廠,規劃新增熱電廠總占地約30.41公頃。
(2)變電站
中心城現有220千伏變電站23座,主變壓器容量9840兆伏安,占地43.24公頃;110千伏變電站83座,主變壓器容量約11850兆伏安,占地35.98公頃。另外還有35千伏專用變電站21座。規劃新增500千伏變電站3座,規劃占地8.50公頃;新增220千伏變電站33座,規劃占地36.97公頃;新增110千伏變電站79座,規劃占地35.46公頃。
第四十二條 燃氣
中心城現狀已形成了以天然氣為主,液化石油氣為輔,人工煤氣逐步退出的燃氣供應格局,具備了比較完善的燃氣供應系統,現狀已建成天然氣高壓B調壓站(2.5兆帕)11座,天然氣次高壓A調壓站(1.0兆帕)35座,天然氣門站、罐站、液化氣儲配站10座,總占地約48.94公頃。中心城規劃新增燃氣場站40座,其中天然氣高壓A調壓站2座,天然氣高壓B調壓站10座,天然氣次高壓A調壓站22座,天然氣儲配站6座,規劃新增用地約40.06公頃。
第四十三條 供熱
(1) 到2010年,中心城全部取消燃煤分散鍋爐房供熱和燃煤分散供熱。規劃新建太陽宮、草橋和電子城等燃氣熱電廠,新增電廠用地約30.1公頃。
(2) 對中心城現有92座燃煤區域集中鍋爐房,按照環境保護要求進行改造,進一步降低有害物質排放量;對於其它燃煤分散鍋爐房,全部實行「煤改氣」。 今後中心城不再新建燃煤集中鍋爐房。對現狀和已規劃的鍋爐房用地應慎重對待,如城市建設的發展不再使用,其用地應優先安排城市社會公益設施。
(3)規劃2020年中心城天然氣採暖面積將達到27380萬平方米,城市熱網集中供熱面積達到14300萬平方米,電採暖供熱面積達到4000萬平方米,繼續推進地熱採暖,使其供熱達到780萬平方米。
第四十四條 信息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規劃安排固定電話局60座左右,有線電視基站30座左右。設施可結合公建建設。
第四十五條 環衛
(1)2020年中心城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9%以上;規範餐廚垃圾的集中收集和處理,形成1200噸/日的處理能力;完善糞便集中處理系統,糞便集中處理率達到99%;構建安全可靠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理體系,具備62噸/日的處理能力。
(2)目前,中心城建成27座垃圾處理設施,其中,垃圾轉運站5座、垃圾衛生填埋場1座、糞便處理廠10座、環衛停車廠11座。轉運能力6060噸/日、垃圾處理能力600噸/日,糞便處理能力4600噸/日。現狀環衛設施占地61.71公頃。
規劃新建13處環衛設施和擴建1處設施。新建設施包括:綜合處理廠3座、環衛停車廠5座、渣土處置場3座和糞便處理廠2座;規劃新增環衛設施占地116.12公頃。
第四十六條 中心城現狀市政占地約8.31平方公里,規劃市政用地將增加7.14平方公里市政總用地將達到15.45平方公里,占中心城總用地的1.42%(包括不獨立占地的市政設施,不包括河湖水系用地)。市政用地的控高原則上按照9米掌握,因設備需要的可適度突破控高。
第四十七條 應儘快編制中心城市政設施各專項規劃,組織專家評審並確定實施方案。本次規劃所確定的市政設施規模及布局將隨之修正,其富餘用地作為其他基礎設施及城市公共設施預留地,滿足不斷增加的城市基礎保障設施的需求。
第七章 城市整體形態及建設強度控制
編輯第四十八條 對中心城城市形態產生影響的因素很多,主要為: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定(文物建控要求、歷史街區、傳統景觀視廊及街景空間等)、城市生態環境的營造(通風走廊及綠地系統)、城市景觀帶的構建、城市主要功能區及較高強度開發區、城市地標、城市邊緣、國家保密規定及安全防護等等。在滿足建築高度剛性控制(如國家保密規定、安全防護、文保要求等)要求的前提下,結合中心城的具體情況,劃定中心城整體高度控制的分區如下:
(1)舊城整體保護,充分體現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文化積澱。
(2)西北部地區高度控制以45米為主,保證西山氧源綠地清新空氣能進入中心地區。
(3)中心地區的南部及北部以60米高度控制為主,體現中軸線高低起伏的韻律。
(4)中心地區的東部以80米高度控制為主,其中CBD是城市地標。
(5)各邊緣集團依具體情況高度控制在30—80米,形成有節奏的變化。
(6)嚴格控制綠化隔離地區的建築高度,原則上不突破18米。
第四十九條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公布後,如涉及新劃定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地塊的控制性高度應按新劃定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築控制地帶執行。
第五十條 改變建築高度與建設強度等值對應的傳統管理辦法,根據用地功能及城市基礎設施的支撐條件確定建設強度。
第五十一條 以中心城整體交通評估確定中心城各街區交通承載力,綜合考慮土地利用,合理配置中心城各街區建設強度,節地節能集約發展。在交通條件較好的地區,經交通承載力分析,可對建設強度和用地功能進行適度調整,以充分發揮土地價值,實現土地效益優化。
第五十二條 原則上居住用地容積率不得高於2.5,特殊情況下一般不得高於2.8(本次規劃的居住用地基本為住宅用地,不包括占地較大的配套設施);商業金融用地容積率一般不得高於4.5(特殊區域如CBD除外);工業倉儲類用地容積率一般不得低於0.8。
第八章 綠色空間與防災減災
編輯第五十三條 中心城綠色空間由集中建設區外圍綠地(包括計入建設用地中的公共綠地約32平方公里)、沿河景觀綠地及集中建設區內的公共綠地和防護綠地三部分組成,總面積約423平方公里。
第五十四條 集中建設區外圍綠地由城市公共綠地、生態景觀公園、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郊野公園、體育綠地等內容構成,其形狀為環形加楔形,是維護中心城「分散集團式」布局,建設宜居城市的主要方面;建設區外圍綠色空間(包括水面)共計326平方公里。
(1)加快實施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19~ 27片區),實現環繞中心地區的綠環。
(2)制定相關政策,儘早推動28~ 33片區的綠化實施。
第五十五條 沿河景觀綠地是城市建設區中的綠色紐帶,面積約16平方公里,應嚴格執法,保證沿河景觀綠地不被蠶食。
第五十六條 集中建設區內的公共綠地由城市公園、居住區集中綠地、街頭綠地及沿河沿路綠帶等構成,總面積約63平方公里,加上集中建設區外圍的公共綠地約32平方公里,中心城規劃782平方公里建設用地中共有城市公共綠地約95平方公里,規劃人均公共綠地約11平方米(以850萬人計算)。若將八大處公園、香山公園、南北植物園、頤和園、圓明園、溫榆河綠地等共約33.5平方公里的公園綠地包括在內,中心城規劃人均公共綠地為15平方米,可達到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標準。
(1)逐步實現各級規劃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保證居民在500米範圍內有就近活動的公共綠地。
(2)完善由東西長安街、南北中軸及其延長線兩側綠地組成的「十」字形景觀軸線,體現北京地域與歷史文化特色。
(3)延續歷史文脈,將綠化、水系與景觀節點有機結合,逐步形成二環路綠色城牆。
(4)嚴格控制河道、放射路兩側的綠化帶,保證城市楔形綠地的實現,使之成為中心地區與外圍綠化隔離地區氣流交換的重要載體。
第五十七條 消防隊站規劃
(1)消防隊站規劃原則
根據《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中心城消防站一般按7平方公里責任區進行布局。舊城內的消防隊站應在有利於舊城整體保護的前提下,均衡合理的布局,其建設必須符合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掛牌四合院等保護要求。
(2)消防隊站控制指標
①消防站分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兩類,普通消防站可分為一級普通消防站和二級普通消防站。其中:特勤消防站建設用地面積6000平方米,建築面積4800平方米;一級普通消防站建設用地面積4000平方米,建築面積3200平方米;二級普通消防站建設用地面積2000平方米;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
②消防隊站的容積率應為0.8—1.0,如遇特殊情況視具體情況確定。
③消防隊站的建築高度以18米為宜,如遇特殊情況,如文物保護街區的要求等,建築高度應以文物保護等特殊要求為準。
④無法獨立占地的消防隊站,應保證其訓練場所。
(3)中心城消防隊站布局規劃
規劃中心城範圍內消防隊站共115個,其中東城區8個,西城區7個,崇文區4個,宣武區5個,朝陽區37個,海淀區21個,豐臺區20個,石景山區9個,昌平區4個。規劃消防站按類別分:一級消防站17個,二級消防站92個,三級消防站6個。其中專為奧運會設的消防站有三個:五棵松消防隊站、奧運村消防隊站、奧林匹克公園消防隊站。
第五十八條 河湖水系與防洪
(1)中心城河湖水系進行綜合治理,完善城市防洪排水體系。規劃恢復前三門護城河、御河,實施水碓湖至紅領巾湖連通渠、亮馬河首段、青年路溝五環路段、馬草河至旱河連通渠、水衙溝至郭水溝連通渠、壩河出口分洪渠等8條新挖河道,總長約16公里,總占地面積約57公頃。
(2)為保障中心城防洪安全,在利用現有玉淵潭、水碓湖調蓄洪水的基礎上,開闢南旱河蓄滯洪區、西郊砂石坑、萬泉莊滯洪區、清河出口滯洪區、千畝湖、北小河出口滯洪區、壩河出口滯洪區等7處滯蓄洪區,規劃總占地面積約1009公頃(含現狀)。
(3)為美化環境、恢復生態、回補地下水、調節氣候及改善水質,結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關於綠化隔離地區的相關要求,規劃利用現狀魚塘水面、沙坑窪地,建設景觀湖泊濕地35個,規劃總占地面積約699公頃。
(4)規劃01~18片區水域面積約12.2平方公里,比現狀新增1.1平方公里。
第五十九條 地震及其應急避難場所
(1)北京地處華北地震帶和張家口—渤海地震帶的交匯處,中心城範圍內有南口—孫河、黃莊—高麗營、良鄉—順義等數條地震斷裂帶通過。在此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滿足相關技術要求。同時,由專業部門組織完成中心城地震小區劃工作,將其與本規劃結合,具體指導中心城建設,減少自然災害的威脅。
(2)結合中心城公園綠地的建設,因地制宜地選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構建完善的地震防災體系。按照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設置標準,中心城規劃的綠地和運動 場(操場)等用地的總量,可以滿足地震避難場所設置的用地規模要求。近期應由政府組織,逐步實施。
第六十條 空地率指標
為了在城市建設區內控制合理規模的開敞空間,有效保證環境質量和城市防災過程中的安全疏散,本次規劃引入「空地率」取代「建築密度」指標,作為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之一。空地率應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減少。其中:住宅用地(包括F1類用地)空地率≥70%,商業、商務辦公用地(包括F2、F3類用地)空地率≥50%(以上類型用地如臨街布置,為保證街道界面和景觀的連續性,其空地率可適當調整),中小學用地空地率≥70%,托幼用地空地率≥60%(舊城內或原址改建的學校、托幼可在此基礎上適度調整)。其它類用地的空地率應滿足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第九章 地下空間利用
編輯第六十一條 結合中心城土地資源緊缺、各類限制因素較多(尤其是舊城)的特徵,認真貫徹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原則及《北京市中心城中心地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2004年-2020年)》。
(1)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網絡,實現市政設施綜合利用,有利於城 市綜合防災減災。
(2)實施地下交通站點與周邊建築地下空間的有機聯繫。
(3)充分考慮公共設施聚集區的地下空間綜合利用,消除單位壁壘,實施有效的連通。
(4)充分考慮利用居住用地地下空間安排停車設施,保障地面安全宜人的生活環境。
(5)按照《北京市中心城中心地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2004年-2020年)》中劃分的街區(地塊)地下空間利用的功能和深度要求,控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第十章 居住用地控制
編輯第六十二條 居住用地是建設北京宜居城市的重要場所,是承載城市人口的基本空間,是控制中心城人口規模的關鍵內容。
第六十三條 在實施中心城調整優化、搬遷改造城中村及農村城市化的建設活動中,應有效控制居住用地的增加;規劃01~18片區居住用地面積164平方公里,比現狀增加3平方公里(附表1中的現狀居住用地統計範圍為住宅用地及部分居住配套設施,規劃居住用地的計算基本為住宅用地,不包括占地較大的居住配套設施)。
(1)在整體保護舊城的建設活動中,應充分關注舊城居民的生活條件改善,使傳統風俗習慣及傳統風貌與現代城市文明交相輝映;規劃舊城居住用地面積約9.4平方公里(不包括保護區內的居住用地)。
(2)規劃中心地區(不包括舊城)居住用地約81.4平方公里。
(3)規劃邊緣集團居住用地面積73.2平方公里。
第六十四條 在嚴格控制居住用地容積率的同時,要保證其空地率的實施:原則上居住用地容積率不得高於2.5,特殊情況下容積率一般不得高於2.8;空地率不得低於70%(保護街區除外)。
第六十五條 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大運量公共交通條件安排建設經濟適用房及廉租房;並落實到住宅建設規劃中,使其與商品房建設統籌協調發展。
第六十六條 在規劃控制指標中增加住宅建設套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套數),並逐步對擬新建或改造建設項目的居住用地提出相應指標,以保證合理的住房套型結構比例。
第十一章 更新改造機遇區劃定
編輯第六十七條 中心城新增城市建設用地已逐漸達到飽和,城市建設活動的區域已經由外擴轉向內部調整;摸清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近期有必要及有可能進行調整改造的用地數量,有利於把握城市建設總規模及建設活動的空間分布,合理安排政府投資及引導市場投資。據此,本次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更新改造機遇區。
第六十八條 更新改造機遇區的劃分原則為(不包括歷史文化保護區等與城市總體規劃有衝突的內容):
(1)現狀建築質量及環境質量較差的平房區及樓房區,如城中村、筒子樓等。
(2)與地區功能不協調的單位等,如污染擾民工廠、高能耗低產出的企業等。
(3)綜合考慮可以更新改造的地段,如現狀矛盾較多的商業設施等。
第六十九條 城市建設應該滿足隨經濟社會發展人們對生活、生產不斷增加的物質需要,更新改造機遇區首先要為新增城市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綠地等提供必要的空間。
第七十條 本次控規劃定中心城01~18片區範圍內更新改造機遇區面積約122.4平方公里,規劃安排城市公共設施及基礎設施等約36平方公里,安排道路用地約14平方公里。
(1)更新改造機遇區中,危房及城中村約40平方公里,與地區功能有矛盾的用地約36.6平方公里,綜合改造區約47.8平方公里。
(2)中心地區更新改造機遇區約44平方公里(其中舊城6.18平方公里),規劃安排建築面積約6360萬平方米(其中舊城548.6萬平方米)。
(3)邊緣集團更新改造機遇區約78.4平方公里,規劃安排建築面積約9790萬平方米。
第十二章 01~18片區規劃結果
編輯第七十一條 01~18片區總用地為620.4平方公里,其中建設用地約608.3平方公里,河湖水面用地約12.1平方公里。規劃人口規模約810萬人,規劃居住人口容納量約975萬人,規劃就業崗位約874萬個;規劃建築規模約6.9億平方米。
第七十二條 體現國家政治中心職能。規劃行政辦公用地16.52平方公里,安排建築規模約3010萬平方米,建設用地及建築規模比現狀分別增加1.2平方公里及660萬平方米。
第七十三條 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提高全民綜合文化素質。規劃文化娛樂用地7.33平方公里,安排建築規模約1220萬平方米,建設用地及建築規模比現狀分別增加1.33平方公里及440萬平方米。
第七十四條 合理布局體育設施,增強全民體質。規劃體育用地5.79平方公里,安排建築規模約350萬平方米,建設用地及建築規模比現狀分別增加2.05平方公里及110萬平方米。
第七十五條 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方面群眾就醫。規劃醫療衛生用地6.54平方公里,安排建築規模約1080萬平方米,建設用地及建築規模比現狀分別增加0.78平方公里及260萬平方米。
第七十六條 整合基礎教育設施,改善辦學條件。規劃基礎教育用地19.19平方公里,安排建築規模約1370萬平方米,建設用地及建築規模比現狀分別增加3.91平方公里及200萬平方米。
第七十七條 整體保護舊城,傳承歷史文化。規劃文物古蹟用地0.55平方公里(不包括具有其他使用功能的文物保護單位),比現狀增加0.11平方公里。規劃增加保護區混合用地分類,規劃此類用地9.98平方公里。
第七十八條 落實「六個調整六個優化」,增強城市經濟活力。規劃工業用地16.25平方公里,比現狀減少29.32平方公里;規劃倉儲用地3.59平方公里,比現狀減少7.63平方公里。
第七十九條 繁榮首都市場,方便群眾生活。規劃商業服務設施用地35.27平方公里,安排建築規模約1.1億萬平方米,建設用地及建築規模分別比現狀增加1.02平方公里及4170萬平方米。
第八十條 健全市政交通系統,保障城市安全運營。規劃道路廣場用地143.23平方公里,約占01~18片區總用地的23%,用地面積比現狀增加57.92平方公里;規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16.07平方公里,約占01~18片區總用地的2.6%,用地面積比現狀增加3.2平方公里。
第八十一條加強生態環境建設保證良好環境質量。規劃綠化用地83.83平方公里,其中公共綠地62.68平方公里,比現狀增加31.31平方公里;01~18片區範圍內的公共綠地約63平方公里,以810萬人計,人均公共綠地7.8平方米;加上綠化隔離地區範圍內的城市公共綠地(統計為建設用地)約32平方公里,以850萬人計,人均公共綠地為11平方米。規劃河湖水面用地12.19平方公里,比現狀增加1.1平方公里。
第八十二條 規範住宅建設市場,改善生活居住條件。規劃居住用地164.01平方公里(不包括多功能用地及保護區混合用地中的住宅),約占01~18片區總用地的26%,用地面積比現狀增加3平方公里。
第八十三條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未來城市發展需要,增加城市建設管理的彈性,規劃多功能用地13.79平方公里(包括公建與居住的混合使用、各類公建的混合使用),比現狀增加13.19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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