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戶籍派出所設立公共戶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戶籍派出所設立公共戶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京公人口基層字〔2021〕473號
2021年5月28日

各分局:

  為有效解決暫不具備市內遷移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落戶問題,經第5次市局局長辦公會通過,現將《北京市公安局戶籍派出所設立公共戶工作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告知書》及《告知書回執》(略)

     2.遷入「公共戶」承諾書(略)

     3.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遷移滯留戶口人員承諾書(略)

北京市公安局
2021年5月28日


  (註:附件請登錄市公安局網站查詢)


北京市公安局戶籍派出所設立公共戶工作規定(試行)

  為推動戶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機制創新,有效解決暫不具備市內遷移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落戶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等法規政策,北京市公安局經充分調研,在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決定在全市戶籍派出所設立「公共戶」,具體規定如下:

  一、「公共戶」設立

  全市每個戶籍派出所原則上只設立一個非農業「公共戶」,接收暫不具備市內遷移條件的本轄區非農業戶口人員落戶。

  二、「公共戶」落戶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戶籍人員(不含學生戶口、駐京辦戶口、博士後戶口等限制市內戶口遷移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公共戶」落戶:

  (一)因房屋產權交易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其他直系親屬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下同)在本市無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二)因離婚後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在本市無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三)因離職戶口須從原單位集體戶遷出,現單位無集體戶,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在本市無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權變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變更,現房屋權利人申請將原戶內人員遷出的,原戶內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遷出的;

  (五)新生兒親生父母一方戶口在本市「公共戶」內,且新生兒無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報出生登記的,可在其親生父母戶口所在「公共戶」內申報出生登記;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無法辦理戶口市內遷移的。

  三、「公共戶」遷移辦理程序

  (一)所需證件材料

  1.入戶申請書。(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並提供監護關係的相關材料。下同)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記卡》。非本人辦理遷入的,還需提交由委託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遷移本房滯留戶口人員的,無需提供滯留戶口人員的相關身份證明材料)

  3.房屋產權交易的須提供《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等相關憑證;公有住房承租人變更的,須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單位說明;離婚的須提供離婚證、經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離職的須提供離職證明、職工社保繳費記錄等能夠證明已離職的相關材料,有新單位的還需提供加蓋新單位行政公章的無集體戶情況說明。

  4.新生兒在「公共戶」申報出生登記的,按本市新生兒申報出生登記工作流程辦理。

  5.《〈告知書〉及〈告知書回執〉》(附件1)、《遷入「公共戶」承諾書》(附件2)或《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遷移滯留戶口人員承諾書》(附件3)。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辦理流程及時限

  1.申請人或監護人申請遷入「公共戶」辦理流程及時限

  (1)符合「公共戶」入戶條件人員,應由申請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應對申請人或監護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入戶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監護人需補充的材料;

  (3)公安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如需請示上級部門的,請示期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4)符合遷入「公共戶」條件的,公安機關通知申請人自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遷入手續。

  2.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將本房滯留戶口人員遷入「公共戶」辦理流程及時限

  (1)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監護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對申請人或監護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入戶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監護人補充的材料; 

  (3)公安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35個工作日完成辦理工作,如需請示上級部門的,請示期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4)公安機關在做出戶口遷移決定前,應告知滯留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無法告知的,公安機關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計入辦理時限);

  (5)滯留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收到告知後或公告期滿後7日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或未遷移戶口的,或陳述和申辯理由未被公安機關採納的,公安機關自行對戶口予以遷移至「公共戶」。

  3.「公共戶」戶內人員遷出「公共戶」辦理流程及時限

  (1)自願遷出「公共戶」的,應由「公共戶」戶內人員本人或監護人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經公安機關審核,「公共戶」戶內人員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備落戶條件的合法產權住房的,戶內人員應在公安機關告知後將戶口遷出「公共戶」。無法告知的,公安機關將進行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計入辦理時限)。「公共戶」戶內人員收到告知後或公告期滿後30日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或未遷移戶口的,或陳述和申辯理由未被公安機關採納的,公安機關自行對戶口予以遷移。

  (3)「公共戶」戶內人員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產權住房且都具備落戶條件,由落戶人自願選擇戶口登記地址,落戶人未予選擇的,按照房產地址無戶口登記優先的原則,具體遷移的落戶順序為:①本人是唯一權利人,按照產權登記日期,選擇登記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記戶口;②本人與他人共有,選擇所占份額多的房屋登記戶口;份額一致,按照產權登記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記戶口。

  4.公安機關自行遷移戶口決定作出後7日內送達本人或其監護人,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被遷移人或其監護人知曉,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計入辦理時限)。

  5.被遷移人或其監護人對公安機關自行遷移戶口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公共戶」的管理

  (一)公安機關為「公共戶」戶內人員打印《常住人口登記卡》,有效期1年,「公共戶」戶內人員應在《常住人口登記卡》到期前14個工作日內到戶籍地派出所申請換發新的《常住人口登記卡》;

  (二)「公共戶」戶內人員需要使用「公共戶」首頁的,應向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派出所出具加蓋「公共戶」專用章的首頁複印件;

  (三)申請人應確保提供的證件材料真實準確,對於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公安機關將取消其申請遷移事項;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申請人的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涉及其他戶口辦理事項,按照現有政策執行。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規定進行解釋。本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執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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