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裁定書 (2023)京0102行賠初18號 (2024年4月1日)

(2023)京0102行賠初18號
(2024年3月14日)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裁定書
(2023)京0102行賠初18號
作者: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日
(2023)京0102行賠初18號
(生效版本)
第二次送達裁定書。

本院2024年3月14日對原告李典訴被告廣東省通信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賠償及行政複議一案作出的(2023)京0102行賠初18號行政賠償裁定書中,文字上存在筆誤,應予補正,現裁定如下:

原行政賠償裁定書第2頁第6行「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李典負擔(已交納)」,現該句話予以刪除。


李建秋
人民陪審員吳萬津
人民陪審員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文件編碼: 240314-141634-1324-252-345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