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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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3 頁 | |
商會及工商同業公會之會員代表,如未經會員撤換或受除名處分,則其代表資格,當然繼續存在,於改選職員時,自應就原舉派之會員代表中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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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及工商同業公會之會員代表,如未經會員撤換或受除名處分,則其代表資格,當然繼續存在,於改選職員時,自應就原舉派之會員代表中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