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6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7 頁 | |
起訴人士之上訴,如在特種刑事臨時法庭取消以前,既為當時有效法令所准許,自難認為違背程式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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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6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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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人士之上訴,如在特種刑事臨時法庭取消以前,既為當時有效法令所准許,自難認為違背程式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