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1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1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1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83 頁 | |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 21.12.28 ) |
人民對於行政官署依法令所處分之行政罰金,及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所處分之罰鍰,於其處分確定後,抗不完納,自得就其財產而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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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83 頁 | |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 21.12.28 ) |
人民對於行政官署依法令所處分之行政罰金,及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所處分之罰鍰,於其處分確定後,抗不完納,自得就其財產而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