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1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2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6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留置送達,原係因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之理由而設,若因受送達人不許留置,遂不予送達,顯屬於法不合,自仍應為留置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