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68 頁 | |
留置送達,原係因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之理由而設,若因受送達人不許留置,遂不予送達,顯屬於法不合,自仍應為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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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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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達,原係因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之理由而設,若因受送達人不許留置,遂不予送達,顯屬於法不合,自仍應為留置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