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2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2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68 頁 | |
登記條例已施行之區域,不動產所有人雖不為所有權之登記,而法院就不動產上之權利予以假處分裁定,囑託登記機關登記時,則登記機關,應先將該裁定登記於不動產登記簿,以免所有人再為該裁定禁止之一切行為。
←司法院院字第112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2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68 頁 | |
登記條例已施行之區域,不動產所有人雖不為所有權之登記,而法院就不動產上之權利予以假處分裁定,囑託登記機關登記時,則登記機關,應先將該裁定登記於不動產登記簿,以免所有人再為該裁定禁止之一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