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8 頁 | |
查第三審法院將案件發回第二審法院更為審判後,原第一審法院改隸於他法院之事實,並無變更第三審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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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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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第三審法院將案件發回第二審法院更為審判後,原第一審法院改隸於他法院之事實,並無變更第三審判決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