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97 頁 | |
相關法條:工廠法 第 27 條 ( 21.12.30 ) |
工廠法對於工作契約,既無必須以書面訂立之規定,自可以口頭訂立,如口頭契約未定期間,即當然適用工廠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非準用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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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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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工廠法 第 27 條 ( 21.12.30 ) |
工廠法對於工作契約,既無必須以書面訂立之規定,自可以口頭訂立,如口頭契約未定期間,即當然適用工廠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非準用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