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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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98 頁 | |
原函所謂以省政府名義,訓令縣政府遵照執行,仍應視其對於人民所為處分之名義,係為省政府抑為縣政府,依照訴願法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之規定,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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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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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函所謂以省政府名義,訓令縣政府遵照執行,仍應視其對於人民所為處分之名義,係為省政府抑為縣政府,依照訴願法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之規定,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