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3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3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3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9、770 條 ( 19.12.26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 條 ( 19.02.10 )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現未設立,在該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具備該編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依該編施行法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起(即施行之日起)應視為所有人,其所有權之取得,乃基於法律施行之效果,自屬依法取得所有權,但須注意院字第六四零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