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9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9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9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18 頁 | |
本夫係聾啞人,尚可以文字陳述告訴之意旨,如併不識文字,自得委任他人代行告訴 (表意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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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夫係聾啞人,尚可以文字陳述告訴之意旨,如併不識文字,自得委任他人代行告訴 (表意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