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2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2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3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0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41 頁 | |
地方官吏將人民所出公益捐,撥充地方放賑之用,別無犯罪意思,應認為處分不當,不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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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吏將人民所出公益捐,撥充地方放賑之用,別無犯罪意思,應認為處分不當,不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