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6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6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69 頁 | |
製造專供吸食紅、白丸之器具或製造專供施打嗎啡之器具者,為禁煙法第七條所未列舉,自不成立該條之罪,雖國民政府最近令發之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條設有處罰明文,仍應注意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司法院院字第136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6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69 頁 | |
製造專供吸食紅、白丸之器具或製造專供施打嗎啡之器具者,為禁煙法第七條所未列舉,自不成立該條之罪,雖國民政府最近令發之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條設有處罰明文,仍應注意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