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6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6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6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製造專供吸食紅、白丸之器具或製造專供施打嗎啡之器具者,為禁煙法第七條所未列舉,自不成立該條之罪,雖國民政府最近令發之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條設有處罰明文,仍應注意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