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6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96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民法第七九六條所稱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之建築物,既祇限於房屋,則凡非房屋之建築物,自不得援引該條。

  (二)行政官署擅將通運之水道發給執照,交與人民管業,依土地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雖有未合,但非對於運道有權利或利益之人,不得出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