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26 頁 | |
查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關於吸食鴉片煙之為罪,依現經廢止之禁煙法第二條規定,應於該法施行後,十八年三月一日以前停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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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關於吸食鴉片煙之為罪,依現經廢止之禁煙法第二條規定,應於該法施行後,十八年三月一日以前停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