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8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02 頁 | |
相關法條:破產法 第 65 條 ( 26.05.01 ) |
已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不在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限制之列,故雖逾申報期限,仍得就破產財團而受清償。(參照院字第一六七三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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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8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02 頁 | |
相關法條:破產法 第 65 條 ( 26.05.01 ) |
已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不在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限制之列,故雖逾申報期限,仍得就破產財團而受清償。(參照院字第一六七三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