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0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0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0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以懲治盜匪暫行辦法上罪名對乙提起自訴,法院因無審判權,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後,甲又改換應歸法院審判之罪名,另行起訴,既經法院審核事實,認為確非盜匪而為有權審判之事件,自可就實體上面為裁判,不受前此所為程序判決之拘束。